华南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对外服务收入管理办法
日期:2018-04-07 浏览量:1072

学院根据《华南理工大学其他服务收入分配办法》及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及管理模式

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通过建立统收统支的实验室对外服务费管理体系,促进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用与资源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形成实验仪器设备使用与维护管理的良性循环,促进全院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为学科发展服务。

学院仪器设备及实验室采用“分类管理、搭建平台、开放共享”的共享机制,实验室对外服务收入采用“统收统支、分类补贴、按劳取酬”的管理机制。

除由学院管理的公共仪器设备外,在同意遵守学校、学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学院鼓励各团队或个人用科研经费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以有偿方式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应以保证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需要为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并报学院备案。

学院公共实验室在保证满足日常教学需要的基础上,可以适度用于对外服务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于维持实验室及设备的正常运行。

未经允许,任何个人不得将实验室或仪器设备有偿用于对外服务活动。

二、实验室对外服务收入的缴纳与结算

1.学校政策

学校规定,每个学院只能有一张实验室对外服务收入的进账卡,学校对进入该卡的所有收入按照5%结算,并将15%划入学院业务费,剩余的80%结算后由学院统筹用于开放实验室或机组的业务支出。

2.对外服务费的缴纳

为保证开放共享机组及实验室的正常运行,学院采取先收费后服务的运行方式,并采用网络电子记账等方式及时据实在校、院、测试服务委托人及机组(实验室)间进行结算。

凡使用学院开放共享的实验资源(含设备或公共实验室),且需要缴纳服务费的,由设备(实验室)负责人或者直接到学院财务开服务收费转账单,转账单上收入项目号为x2cl-F4150010。办理转账手续后,经手人须将转账单第二联(黄单)交学院设备管理员处登记入账。学院为每位转入服务费的老师开立独立的服务费账目,缴费老师可使用该账目下服务费在学院内部任何实行有偿服务的实验室或机组开展工作。

超过3000元以上的校内对外服务收入,按照学校财务处规定,必须附测试(服务)清单,并且由相关机组或实验室负责人签字(格式见附件1)。

3.对外服务费的使用结算

开放共享机组或实验室对教师或课题组提供测试等服务工作所产生的服务费用,需由双方签字确认,并由机组(实验室)管理人员将对外服务费结算单及时交学院设备员,由其在教师或课题组的账目中据实结算相应费用;同时将该服务费用计入该机组(实验室)的收入项。对外服务费结算单参考格式见附件2

4.对外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与公布

学院定期发布《华南理工大学材料学院实验中心对外服务费指导标准》。各机组可参考该指导标准,根据具体运行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测试服务收费价格,报学院备案及公示。对外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三、实验室对外服务收入的支出管理

1.实验室对外服务费可支出范围

对外服务费用结算给学院部分主要用于机组维修补贴、青年教师测试费补贴、实验中心运行补贴、公共实验室维护及本科教学仪器设备更新等实验室建设项目。

结算给各机组及实验室支配使用的部分,应设立设备运行基金、设备维修基金和设备发展基金。其中:

设备运行基金:主要用于设备的测试耗材支出、日常保养、定期维护以及管理人员的酬金等;

设备维修基金: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维修及实验室基本条件建设与维护等。

设备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设备新功能开发、更新与购置,人员培训费、差旅会议费及日常办公支出等。

2.关于各类基金支出比例的规定

结算给各机组(实验室)的80%对外服务收入应尽量按照设备运行基金40%,设备维修基金20%,设备发展基金20%的比例进行支出。

实际支出过程中,各类基金支出比例调整须遵循以下规定:设备维修基金比例可浮动至当年总收入的80%,即该机组(实验室)收入可全部用于设备维修;设备运行基金中人员酬金比例不得超过该机组(实验室)当年总收入的25%;设备发展基金中的人员培训费及差旅会议费比例不得超过该机组(实验室)当年总收入的10%;日常办公支出不得超过该机组(实验室)当年总收入的5%

3.机组及实验室对外服务收入账目的管理

学院统一管理各机组及实验室的对外服务收支账户,设立机组(实验室)的服务账目,对该机组实际收入的对外服务收入按以上规定范围和比例进行支出。各机组(实验室)应指定具体负责人,报学院备案后,该机组(实验室)的收支均由该负责人签字确认。

原则上学院根据各机组(实验室)账目收入控制其支出。学院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率、服务质量等统计数据,可以对机组设备的维修给予部分支持。

四、附则

1.本办法自201611日起实施。

2.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实验室对外服务收入经费使用暂行管理办法-2个附件.doc (38 KB) 


(本办法自20153月起暂行,2016年修订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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