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 (2014修订)
日期:2018-04-07 浏览量:1641

各学院、各相关单位:

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粤教装备函2013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对《华南理工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华南工资20047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4122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华南理工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华南工资20047号)同时废止。

2014122  

华南理工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

(2014年修订)

华南工设〔2014〕5 号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粤教装备函201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创造安全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学校、学院和各类实验室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健全实验室安全工作体系和责任体系;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协调、指导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和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相关实验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工作;保卫处负责实验室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相关直属单位设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建设、运行和管理,以及本单位师生的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小组组长由各学院院长、相关直属单位正职负责人担任,作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各单位要确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具体负责人,与所辖各实验室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切实将实验室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第六条 各单位须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加强实验室安全制度建设,落实师生的安全教育,规范安全检查及防范,抓好本单位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病原微生物、电气、机械加工、特种设备、实验废弃物处理等方面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应有针对性地做好实验室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有效提高师生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技能。

第七条 实验用房使用者是实验用房的直接安全责任人,须负责实验用房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建立健全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规定、值班制度,建立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账(包括设备、试剂、药品、气瓶、病原微生物等),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对外来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第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各类人员须通过相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特殊岗位(辐射设备、生物安全、特种设备等)的工作人员须经过相应的上岗培训并取得上岗资质后方可从事相应岗位的实验工作。

第九条 各类实验室使用安全管理。

1. 实验室须设置实验室安全信息牌,标示在实验室入口处,列明实验室名称、安全责任人、存在的危险、应急措施及紧急事故联系电话。

2. 实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不得在实验室内堆放杂物。实验室内严禁吸烟、烹饪、饮食,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禁止在实验室内睡觉、通宵过夜及开展娱乐活动等。

3. 化学实验室、生物实验室、辐射实验室等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标准配备必需的劳保、安全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4. 实验室必须妥善保管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检查。消防器材不得挪作他用。

5. 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应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于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

6. 严格按照实验室操作规程,杜绝一切违章操作,实验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实验,并及时登记报告;在进行加热、加压等操作时,操作人员不得随意离开现场,若因故须暂时离开,必须委托他人照看或关闭电源。无人在场情况下持续进行的实验过程,负责人必须做好预防措施。

7. 严格按照各类实验的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规定进行实验操作,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燃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清理实验场所,将剩余的实验用品整理并妥善处置,清除室内外的垃圾,化学废弃物按相关规定处置,不得丢弃在普通垃圾箱内。

8. 所有师生原则上不得在办公时间以外单独在实验室内进行实验。如需在办公时间以外使用实验室,使用者须向学院或相关单位备案方可使用;如需晚上11点后继续使用实验室,使用者须向学院或相关单位递交“通宵使用实验室申请书”,获批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方可使用,并在大楼物管处登记。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

1.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账目,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物相符。

2.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要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经常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职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3.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凭申购单位负责人、学校保卫处负责人、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申购表”(见附件1),到学校后勤产业集团化学品仓库办理领料手续,并做详细的领料记录。

4. 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化学试剂或化学品容器必须贴有标签,标示其所装化学品的名称、浓度、潜在危险及制造日期,并列明紧急应变资料对剧毒及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化学危险品,须由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并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双锁的管理制度。

5.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存放地要保持通风,并安装防盗门窗,设防盗报警设施不同类别试剂应分类存放,实验室不得存放大量危险化学品,走廊等公共区域不得存放危险化学品。

6.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精确计量和记录上述物品的使用情况,防止被盗、丢失、误用。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本地公安部门要制定并严格遵守易燃、易爆、氧化剂、剧毒品、腐蚀性药品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时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包括穿戴实验服、护目镜及安全手套等,长发、宽松衣服应束起,严禁穿露趾鞋进行实验。

7. 做好危险性气体(氢气、笑气、乙炔、乙烯、氨气、液化石油气、氯气、硅烷、一氧化碳等)的使用和存放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高压钢瓶须有固定设施以防倾倒,易燃、易爆气体和助燃气体(氧气等)不得混放在一起,并应远离热源和火源,保持通风。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

8. 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安装通风装置,严禁使用明火,实验楼和各实验室须标示“严禁烟火”的警示牌,配置必要的消防、冲淋、洗眼、报警和逃生设施,并有明显标志。

9. 对存放中的危险化学品要定期检查,并将不适用的化学品安全弃置,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的发生。实验后的废弃化学品按学校相关规定定期回收。

第十一条 辐射使用安全管理。

1.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号),各涉源单位须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师生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

2. 所有使用者(包括教职工及学生)在处理放射性物品和使用辐射设备前须取得“许可登记”、配备合格的防护装备方可参与有关放射性实验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指定医疗单位的职业病体检、政府环境主管部门举办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定期接受个人剂量监测(3个月一次),持证上岗。

3.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定期安排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设备的辐射剂量率进行监测(至少每年一次),各单位须配合监测及建立监测工作档案。

4. 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场所须安装防盗、防火、防泄漏设施,保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安全。辐射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放置辐射警示标志和工作信号。

5. 涉源单位产生放射性废源废物要及时送贮(一般3个月内)和按规定处置,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混装到普通垃圾中。

第十二条 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管理。

1. 生物类实验室须按照《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2011)要求建设,其中生物三级和四级实验室须取得国家认可的资质,生物一级、二级实验室须向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2. 生物类实验室要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制订本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按照《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2002)关于实验室分类、分级及适用范围实施生物安全防护。

3. 动物实验室应按照《兽医实验室生物技术安全管理规范》(2003农业部公告第302号)要求选址、设计、建造,并根据实验室所属生物级别开展相应级别准许的动物实验。开展动物实验工作须按《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及动物实验技术人员资格认可证等相关资格证。按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及《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实验动物须有专人负责并具体落实各项实验动物管理措施。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等须经无害化处理后,交由有资质的公司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

4.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必须树立疾病预防及控制意识,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平时不得与家养动物接触。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不适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换工作岗位。

5. 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规范实验室病原微生物、医疗废弃物的管理。

6.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

1. 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2. 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3. 除因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空调、电暖器、计算机、饮水机等不得在无人值守情况下开机过夜,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明火电炉。

4. 高压实验区域应保证足够的距离和空间,高压实验室必须有良好的接地系统,按规定设置安全遮拦、标示牌、安全信号灯及警铃,控制室应铺设绝缘橡胶垫;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遵守安全规定,穿戴好绝缘胶鞋、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高压实验场地宜设户外电源开关紧急按钮,以便发生危机情况时迅速切断电源。

5. 实验室要定期检查进出水管、化学冷凝系统的橡胶管,避免因管路老化、堵塞造成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机械加工安全管理  

1. 机械加工实验室要制定机械加工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杜绝违规操作。

2. 注重冷加工机械(如车削、铣削、磨削、拉削、钻削等)和热加工机械(如锻造、锻压、焊接、热处理等)的操作安全,防止被局部卷入、夹伤、割伤、绞伤、烫伤、砸伤和摔伤等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大型仪器使用安全管理

1. 大型、贵重、稀缺的精密仪器应建立以技术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保管维护,保持仪器设备应有的性能和精度确保安全运行。备有安全装置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装置,确需改装时,须由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

2. 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上岗,并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学生上机实验等必须在实验室工作人员指导下进行。

3. 使用大型仪器必须按规定填写“仪器使用登记本”,出现故障或仪器异常时应记录情况,以便检查和维修。

4. 注意仪器设备的接地、电磁辐射、网络等安全事项及健全停水停电时的保护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冰箱(冰柜)及加热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1. 存放危险化学药品的冰箱应使用防爆冰箱,并在冰箱门上粘贴警示标志。

2. 冰箱内各药品须粘贴标签,明确名称、浓度、责任人、日期等信息,并定期对冰箱进行清理。

3. 冰箱内存放易挥发有机试剂的容器必须加盖密封(螺口盖、磨砂玻璃、橡皮塞等),避免容器内试剂挥发至冰箱箱体内积聚。冰箱内不宜存放过多有机溶剂,间隔一定时间须打开冰箱门换气,使箱体内的有机蒸汽及时散发。

4. 存放在冰箱内的重心较高的试剂瓶、烧瓶等容器应加以固定,防止因开关冰箱门造成倒伏,使玻璃器皿破裂、溶剂溢出。

5. 冰箱内存放强酸强碱以及腐蚀性的物品时必须选择耐腐蚀的容器,并且存放于托盘内,以免器皿被腐蚀后药品外泄。

6. 实验室冰箱严禁存放非实验用的饮料与食品。

7. 烘箱与箱式电阻炉(马弗炉)等各类加热设备应放置在实验室通风良好处,远离热源、易燃易爆危险品、气体钢瓶,保持一定散热空间,并使用专线电源插座单独给加热设备供电。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废弃物排放管理。

1.实验室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污染环境。

2. 加强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实验废水、废液和固定废弃物须经无害化处理,做到达标排放。

3. 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分类收集有毒有害废液及固定废弃物,并定时交由有资质的机构处置。

4. 产生有害废气的实验室必须按规定安装通风设施,必要时须安装废气吸收系统,保持通风和空气新鲜。

第十八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和督查。

1. 各单位每月须组织所辖实验室开展安全自查和单位检查,填写《华南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自查表》(见附件2)。单位检查结束后须将《华南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汇总表》(见附件3)作为安全管理工作台账,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牵头对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须主动配合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发出“实验室技术安全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对日常巡查及不定期抽查的结果予以通报。

3. 实验室对发现的一般性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具体责任人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员验收并签字,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员统一保管,以备上级主管部门抽查和考核。

4. 实验室发现严重的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所在单位、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告,在安全隐患消除之前,采取措施进行警示、围闭或暂停使用实验室。对安全隐患瞒报或延报的,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发生盗窃和意外事故,实验室负责人应及时处置,保护好现场,立刻通知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并报告保卫处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事故发生的实验室应将事故报告交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学院任期目标考核。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通报表扬;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重大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122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依照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华南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华南工资20047号)同时废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81号/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大学城 邮政编码:510641/510006
Address: No. 381 Wushan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 Guangzhou University City, Panyu District, Guangzhou Postcode: 510641/51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