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配置、管理与使用原则(2016年修订)
日期:2018-04-07 浏览量:664

        实验室资源是我院学科发展的基础资源之一,其有效利用关系着学院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为了进一步优化学院实验室配置,提高使用效率,保障和促进我院各学科方向的发展与壮大,应我院教师的要求,特制定以下实验室分配、管理与使用原则。

        1、总体原则:统一配置,统筹兼顾,动态调整,促进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分级管理,保证运行。

        2、学校配置我院使用的所有用房(学校戴帽专项配置给本院相关研究机构的用房除外,由本院相关研究机构参照本原则进行管理),均由学院统一配置和调整,由相关系、所、科研机构分级负责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为我院用房配置、调整的决策机构,其配置、调整用房决策过程应遵循透明、公正、保运行、促发展的原则并基于对用房需求情况的合理评估,统筹兼顾各学科方向的均衡发展,保证公共平台和个人的必要用房,保证引进人才和未来发展需要。各系、所、科研机构领导班子为其人员所用实验室的管理机构,同时负责按本原则和实际需要向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实验室的配置申请,或调整建议方案。

        3、现有实验室中使用效率低下的,各系、所、科研机构有义务采取措施,或向学院提出调整方案,提高其使用效率;对长期空置或使用效率低下,且相关系所等未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改善的,学院将收回并作为学院增量实验室重新进行配置。学院鼓励实验室的复用或共享使用,鼓励建设统一管理和运行的公共实验或测试平台。

        4、退休或离职离岗人员,在办理退休等相关手续前,必须将其使用的实验室全部交回学院,不得私相授受。违反本条原则,学院将全院通报,暂停或不予办理有关人员退休、离职及返聘等手续。

        5、退休后返聘或因继续科研教学任务而确实需要的,由学院重新为其配置实验室,其必须书面承诺并保证在返聘到期或科研教学任务结束时退还用房给学院。

        6、实验用房不得私相授受或出租出借。违反本条及前述第4、第5条原则的在职人员,学院将全院通报,暂停私相授受双方人员或出租出借人员的研究生招生、项目申报等权利,同时报告并提请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采取缓发相关人员工资等措施,直至违反本原则的事项得到纠正,并根据影响决定是否或何时恢复其相关权利。对于违规出租出借实验室的人员,还将依学校规定,将相关事项报告学校管理或纪律检查部门。

        7、为形成实验室用房良性循环的管理局面,学院依据《华南理工大学院级办公科研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华南工设[2013]3号文)对学院科研实验(办公)用房实行收费使用制度。用房责任人有义务按期、足额缴纳应缴费用。对于欠缴、拒缴使用费的用房责任人,学院将全院通报,暂停其研究生招生、项目申报等权利,同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8、各实验室的负责人为其实验室各项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在使用、管理以及装修实验室过程中有责任和义务保持实验室状态良好,保证实验室内外结构及公共设施的安全和完整,严禁擅自改变房屋隔断和改建、封闭楼内公共场所。各系、所、科研机构有责任保护好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实验室内外建筑结构。

        9、各级领导干部及学术带头人要以身作则,加强自律,不得在实验室管理上以权谋私。

        10、违反以上原则且拒不纠正的,学院将采取必要措施,原则上不再支持相关责任人在材料学院的工作。

        11、本原则的解释权归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发布之日起实行。 


(2013年8月15日党政联席会议通过,2016年1月18日党政联席会议修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81号/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大学城 邮政编码:510641/510006
Address: No. 381 Wushan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 Guangzhou University City, Panyu District, Guangzhou Postcode: 510641/51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