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工人[2007]63号 
关于印发《华南理工大学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学院,校直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处:
    《华南理工大学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华南理工大学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管理办法
(修   订)
 
    为加强高层次人才的培养,鼓励教职工到国外知名的高等学校或研究机构进修和学习,增进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对我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办法进行如下修订。
    
第一章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
 
    第一条  国家公派是指出国留学人员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政府部门提供资金资助,并经学校批准同意派出从事合作研究和进修学习。
    第二条  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品德优良,身心健康。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爱国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的规定要求。
   (三)申请人来校工作三年以上,聘期考核合格以上。
   (四)教育部“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入选者、校级以上“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及“兴华人才工程”团队成员优先考虑。
   (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申请、选拔及派出程序
   (一)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选派。
   (二)申请人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有关项目的要求,通过网上报名提出申请。
   (三)所在单位根据学科、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对申请者组织评审,确定推荐的留学候选人员。
   (四)学校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优先支持重点发展学科和领域;确定留学候选人员后,报学校审批。
   (五)学校拟定留学候选人员名单并将申请材料、学校推荐意见上报省教育厅、国家留学基金委。
   (六)国家留学基金委通过专家评审,公布录取人员名单。
   (七)被录取人员均作为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派出,派出前须办理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的有关手续。
   (八)被录取人员须与学校签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出国期限六个月以上者,需办理相关公证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者,按擅离工作岗位处理。
   (九)除纳入政府间交流协议、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对外联系国外接收单位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外,其他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的出国期限内,自行联系国外接收单位,超过期限未能出国者,公派资格自动失效。
    
第二章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
 
    第四条  学校将结合发展规划、人才培养计划及财政状况制定相应的派出计划。学校提供资助的方式限于到国外一流或具有一流学科的院校、科研机构进行研究和学习。学校资助的内容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年度派出计划和实际情况确定。
    个人获得国外有关院校或机构的邀请和资助,并经学校批准同意,可以派出从事合作研究和进修学习。
    第五条  申请单位公派出国留学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品德优良,身心健康。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爱国心和责任感。
   (二)申请人出访的单位是世界一流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以及良好的外语水平。
   (四)申请人来校工作两年以上,聘期考核合格以上。
   (五)教育部“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入选者、校级以上“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及“兴华人才工程”团队成员优先考虑。
    第六条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的申请、选拔及派出程序
   (一)申请人联系出访单位,将申请报告、《华南理工大学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登记表》、《华南理工大学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推荐表》、外方邀请信及邀请信译文(翻译者签字)等申请资料报学院和学校审批。未经所在单位同意自行出访者,不予公派。
   (二)经学校研究评审后,将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
   (三)经学校批准的单位公派出国人员,必须向学校交存保证金,其数额按批准出国期限计算:
    1.出国二个月以内(含二个月)免交;
    2.出国二个月以上至六个月以下(含六个月),保证金为一万元;
    3.出国六个月以上至十二个月以下(含十二个月),保证金为二万元;
    4.出国十二个月以上,保证金为三万元。
    出国留学人员按期回国保证金本息归还本人,逾期者按违约处理,交纳违约金。
   (四)经批准的单位公派出国人员,与学校签订《单位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出国期限六个月以上者,需办理相关公证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者,按擅离工作岗位处理。
 
第三章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  工资及津贴
   (一)公派出国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工资、相应补贴、津贴照发;三个月以上,工资缓发,相应补贴、津贴停发。
   (二)公派出国一个月以上者,出国期间的“兴华人才工程”岗位津贴停发。在聘期考核时,学科或教学团队能完成学校规定的任务且个人考核合格,则其出国期间停发的岗位津贴可发给学科或教学团队,由学科带头人、学术负责人或首席教授根据其工作业绩进行奖励。
    上述出国期间的工资待遇,只对按期回国者适用。
    第八条  办理回国手续及申请延期回国
   (一)公派出国人员完成出国任务,按时回国,本人应在回校后15日之内凭回国有关证件到人事处报到,填写《回国人员登记表》,并提交工作总结报告。
   (二)公派出国人员按期回国,但未办理报到手续,视为出国未归;未完成既定的出国任务,视同违约,酌情处理。公派出国人员回国后增加服务期三年。
   (三)公派出国人员因研究工作需要申请延长在外期限,须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未经批准擅自滞留者按逾期未归处理。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已批准公派,但未按学校规定的派出程序办理所有手续而自行出国者,取消公派资格,按擅离工作岗位处理。
   (二)公派出国人员擅自变更留学国家和留学身份、未按约定按期回国、服务期未满离开学校等违反学校规定和协议约定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对违约人员进行追究的具体操作办法参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处理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留学人员违约行为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其它
 
    第十条 “兴华人才工程”学科带头人、学术负责人及首席教授,五年内未公派出国的,可以享受六个月以内的带薪出访待遇,即出国期间的工资及相应的补贴、津贴(不含“兴华人才工程”岗位津贴)照发。学校一般不予提供其他资助。
    第十一条  公派赴我国港、澳、台地区的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进修或合作研究,参照上述公派出国规定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人事  出国留学管理  规定  通知                        
华南理工大学办公室                          2007年4月25日印发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