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2019年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申请的通知

时间:2019-12-17浏览:405



广大教职工:
为完善学校医疗救助体系,帮助教职工解决因患重大疾病而造成的实际经济困难,根据《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华南工校〔2016〕1号)(附件1),现开展2019年度医疗补助申请相关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申请救助人员范围
患重大疾病,2019年度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金额超出2万元的以下人员:
1.在职在编教职工;
2.参照事业编制管理的聘用制人员;
3.享受学校公费医疗待遇的离退休人员;
4.享受学校在编教职工医疗待遇的其他人员。
二、须提交的材料
此次医疗救助基金申请是对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自付总额在2万元以上的医疗医药票据进行审核审批,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救助申请(如本人无法提出申请,可由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提出申请),需提交材料如下:
1.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申请表(附件2);
2.“三甲”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3.救助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或直系亲属需提供与救助申请人的关系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享受广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救助申请人需提供的票据。
在广州市内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需提供收费收据原件及医疗费用结算单;在广州市外的境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经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批准同意),需提供医保部门审核的回执原件,治疗医院出具的收费收据复印件及医疗清单。
5.享受学校公费医疗的救助申请人需提供的票据。
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请在每次办理完报销手续后,将自行复印的报销发票复印件、记账凭单戳记(即:小白单),按时间顺序将每次报销的“发票金额、报销金额和自负金额”登记到“2019年度公费医疗报销登记表”上(附件3);
6.救助申请人如病情严重或特殊,在医疗原则的指导下,临床治疗所必须,经专科副高以上医师或专科主任同意后,在学校公费医疗及医保相关规定的医院以外的境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药店购买特殊治疗药品(营养滋补类药品除外)的费用,需提供三甲医院医生处方证明、医疗发票原件及费用明细单。
三、材料提交时间及地点
申请救助所需材料请于2020年1月2日至3月31日按时提交,具体提交地点为:
1.离退休教职工
地 点:离退休工作处(教工活动中心负一层B101室)
联系人:黎少娟,办公电话:87110406
2.在职在编教职工等符合条件的人员
地 点:校工会办公室(教工活动中心负一层B113室)
联系人:覃柯敏,办公电话:87114821
 
 
 
离退休工作处
校工会
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