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发布者:刘焱 发布时间:2008-05-19 浏览次数:413

华南理工大学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二○○七年十二月修订)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经正式录取的本校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个人身份证件,按学校有关通知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并附上有关证明向继续教育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事故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要求该生限期提供有效认证材料并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交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年入学者,可以在开学一周内凭有效证明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延缓注册一年。经批准同意延缓注册的学生,必须在规定延缓注册期限的下一学年开学前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入学,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如不按时申请入学,则取消入学资格。缓注册的新生不具备学籍。

第四条新生报到后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离开学校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在校学生每学期应在规定日期内持学生证(学年初应持交费证明)到继续教育学院或办学单位注册。注册后,即取得该学期学籍。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应持有关证明向继续教育学院或办学单位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无故不按时注册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等正当理由外,视为自动退学。

第六条继续教育学院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发给学生证。学生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申请补发(只补发一次)。学生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违者将给予严肃处理。若因特殊事故再次遗失学生证者,经学生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发给“学生证明”供注册、考核时使用。

第七条凡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延缓注册等原因离校的学生,须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方可复学注册。

第八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应如实填报学籍登记卡。在校期间若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有变动,应及时报告班主任,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纪律与考勤

第九条学生应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生违犯学校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凡不按规定到校上课、又不履行请假手续者,一律按旷课论处。任何一门课程旷课时数达20%者或请假时数达40%者,将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十一条在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上课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函授学生应按排好学习时间,尽量避免在面授期间出差,确实因工作需要请假时,必须持单位证明向办学单位请假,请假两天以下(含两天)须经班主任批准,报办学单位备案;请假三天以上,须经办学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业余学生请假两个单元以下(含两单元)(3~4学时为一单元),须本人申请,经班长同意、向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报告,请假三个单元以上(含三单元),须持单位证明、本人申请、班主任同意、办学单位领导批准。

学制、修读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年学分制,以学分来计量学生在规定的学年中完成的学习量,学生只要在弹性学制内修完所学的课程并获得所修专业规定的学分即可毕业。每学年划分为两个学期。

第十三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升本、专科学生的基本学制均为三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业者,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延长学习期限后,学生在校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学生提前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可以申请提前一学期毕业。

第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缴纳学杂费的标准,均以其入学时规定缴纳的数额为准。学生应按时交纳学杂费,无故不按时交费者,不予注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缴费者,必须在开学两周以办理缓交手续。

缓交手续由本人申请,办学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继续教育学院领导批准,报学校财务处备案。缓交期满无正当理由仍不交费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修业年限超基本学制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缴费。

课程修读、免修

第十七条学校综合培养计划的课程设置,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学生各学期的课程修读和取得学分,原则上应按各专业综合培养计划的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必修课程经补考仍不合格或未经批准不参加考核者,必须重新学习该门课程。

学生因特殊原因经批准未参加实践环节及考核,可申请补实习(考核),若本学期不能安排者跟下一级进行。未经批准不参加实践环节或实践环节不及格(缺考)者,不安排补考,须跟下一年级重新学习。

第十九条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如多门补考、因病或其他变故),可申请缓修一些课程。学有余力的学生(如学习时间有保障,无补考或重新学习课程,平均成绩75分以上)可申请提前修读一些课程。学生此项申请应于每学期开学后的前五周内提出,须经办学单位领导审核,报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批准。学生提前修读的课程不得申请缓考,考试不及格必须重新学习。提出此项申请的学生应在班主任的指导下制定合理切实可行的修读计划和先修或补修进度。

提前修读或缓修课程门数不应超过该专业综合培养计划总门数的四分之一。

第二十条符合免修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免修某些课程。所申请免修课程的名称、内容应与综合培养计划课程大纲相近,且类型、层次与要求不低于所要求免修的课程。免修手续必须在开学后三周内带齐所需证明材料到办学单位教务员处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经办学单位负责人审定,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领导批准。凡经批准免修的课程,一律在学籍成绩中注明“免修”字样。

免修条件按《华南理工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课程免修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生对已通过考核取得合格的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新学习该门课程,按当时收费标准缴纳重新学习费用,并参加上课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凡被取消考试资格或旷考的课程均必须重新学习。应由本人申请,办学单位核准,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批准,并按课程进修标准缴交学费,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准重新学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综合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学生所学课程(含必修、选修、重新学习课程)经考核后,取得的实际成绩按当学期记载。

第二十四条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成绩采用五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两级(通过、不通过)记分制评定成绩。

第二十五条考试成绩评定包括考试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以总评成绩登记,原则上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占70%~80%;平时成绩占20%~30%,平时成绩由作业、测验、课堂讨论、出勤率、实践环节和平时学习情况等综合评定。考查课程可在百分制计算基础上划分分数段,按五级或两级评定。

第二十六条凡是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并且每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成绩均作一门课程的成绩。

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单独考核的,均作一门课程计算,按五级记分或两级记分制评定成绩(视课程而定)。

第二十七条学生毕业前,应根据不同专业的特点由办学单位组织严格的毕业考核。毕业考核采取毕业考试、毕业设计(论文)、调查报告、综合作业等方式,重点考核学生综合运用本专业知识的能力与水平。经过毕业答辩或评议,其成绩按五级记分制记载。毕业考核不及格者不能毕业,也不安排补考核,按重新学习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生参加考核时,必须带齐两证(学生证、准考证)进入考场,以备查验。学生如在考前丢失证件者,应及时办理准考手续。凡证件不齐或丢失证件未办理准考手续者,一律不得参加当次考核。

第二十九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时,应在考核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因病应附医院证明,因公应附单位证明)提出缓考申请,并经所在办学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备案方可缓考。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办理缓考手续者,应在考核后及时补办缓考手续。缓考不及格者必须重新学习。未办缓考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而缺考者,视为旷考。旷考者不得参加补考,该门课程必须重新学习,并给予通报批评。旷考三次以上给予纪律处理。

第三十条学生缺交某门课程作业数达该课程作业总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算。在本人作出书面检讨并提出补考申请,补齐缺交作业后方准参加补考。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读期间累计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被取消考核资格者,给予退学警告处分。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允许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3.经继续教育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应予退学的;

4.不符合转入学校录取条件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交费,已交费者多退少补。转入本院的学生按规定注册交费,转出本院的学生按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退费。

第三十五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征得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六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申请(填写申请表),办学点领导审核及上报,转专业需经继续教育学院领导同意,转学需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然后报省教育厅高教处批准。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学生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所需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作休学处理。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可申请连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申请休学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经办学单位领导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批准。经批准休学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发给休学证明书并保留学籍。批准休学的学生,应离校治疗休养。

批准休学的学生离校时,原则上按规定办理退费手续。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批准后,按复学时的学费标准交费。

第三十八条学生休学的时间记入最长修业年限。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期不计入在校时间。

第三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

1.应于学期开始两周内持休学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查身体合格,方可复学;

3.休学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理者,取消复学资格;

4.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若无法编入合适专业、班级学习时,可转读其它相近专业,已修课程符合条件者可申请免修。

第四十条学生婚育的学籍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退学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1.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仍无心向学,继续违纪者;

2.连续三次或累计四次被退学警告者;

3.因病连续休学两年期满,经体检复查身体不合格者;

4.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疯病及其他严重传染病等疾病、意外伤残,无法在学校继续学习者;

5.休学期间报考其他学校者;

6.本人申请退学者;

7.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

8.经补考和重新学习仍不及格课程累计8门及以上者;

9.开学后一个月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三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办学单位负责人审核上报继续教育学院核定,然后由学校批准发文。

第四十四条学生退学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事故伤残)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2.退学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发给学习证明,或根据学习年限(至少一年)发给肄业证书;

3.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开除学籍和不按时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只发学习证明,不发给肄业证书;

4.被处理退学的学生,学费及住宿费将按照政府物价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5.自动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不予退还学费及住宿费;

6.被处理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收到正式退学通知后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过期不办理和离校者,交由保卫处处理。

毕业资格审查及毕(结)业

第四十五条学生申请提前毕业,应在每年五月底或十月底前向办学单位提出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四十六条学校进行毕业资格审查的时间为每年六月和十一月份。具有学籍的学生,凡修读年限已达到或超过基本学制以及申请提前毕业者,均在审查范围内,由学校按其所修专业综合培养计划的要求进行毕业资格审查。

第四十七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综合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将发给毕业证书。准予毕业的本科学生,符合《华南理工大学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细则》等有关规定者,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十八条经毕业资格审查,不合格课程学分数超过16学分(含16学分)的学生,不具备毕(结)业资格,按以下两条处理:

1.已达到最长在校时间的学生作肄业处理;

2.未达到最长在校时间的学生,给予申请延长在校时间或作肄业处理。

第四十九条未修满培养计划规定学分且不合格课程累计学分在16学分以内,作结业处理。

第五十条学校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专业,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一条准予结业的学生中,已达到最长修读年限的学生,不予换发毕业证书。其余学生可在结业后至不超过最长在校学习期限内,向学校申请重新学习和考核。申请需经继续教育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批准,并交纳重新学习费。经考核合格,取得所需学分,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日期填写。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将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三条毕业生对学校所发证书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或损毁不再补发。如确有需要,应由本人持相关材料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审查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五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及学位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注册。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五条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做到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良和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学习优秀生”及“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等评选活动。继续教育学院向被评为优秀的学生发给荣誉证书及奖金,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十六条学生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侵犯他人权利,都视为违纪行为。对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按《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和参照《华南理工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考核违纪处理规定》执行)。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纪律处分有如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一般为期一年);

(五)开除学籍。

申诉

第五十七条学生对学籍处理有异议,可依据申诉程序向华南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复议。

其它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经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并报学校批准,从二○○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本条例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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