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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自动化科学与工程学院新教师任课及开设新课程相关规定

2016-01-11

 

为了充分发挥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教师的教学工作,确保日常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不断提高本院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新教师任课资格及首次开课的规定
1. 每年选留、分配或外调进校的且以前没有从事过高校教学工作的新教师,及从校内非教学科研系列岗位转至教学科研岗位的人员,均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参加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方能参加学校的新教师教学技能培训。
2. 参加学校的新教师教学技能培训须先由本人提出申请今后拟主讲课程,由该课程组负责教师同意,并经所在系(所)主管本科教学副主任同意,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审批,方能参加辅助教学环节的实践锻炼。
3. 新教师参加教学技能培训必须对所申请的今后拟主讲课程进行跟班上课,以便了解讲课内容,学习讲课技能,并在课程组负责教师的指导下,做好教学辅导、答疑工作及批改作业、实验报告。课程组负责教师须对新教师参加教学技能培训跟班上课的情况进行考评,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成员进行随机考评。
4. 除上述跟班上课外,新教师还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听课三次,建议所听课程为“本科优秀教学示范课”。
5. 上述考核均合格,并符合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者方能取得教师任课资格。
6. 具有任课资格的新教师首次开课前,须填写开课审批表上报学院,并试讲有代表性或关键的章节,由课程组负责教师、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成员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考核,符合开课基本要求的,报学院、教务处备案,方能开课。
7. 具有开课资格的新教师,是指可以承担所申请的主讲课程的教学任务,但不得承担非申请课程的教学任务,若要承担非申请课程的教学任课,需重新进行该课程的辅助教学环节的实践锻炼和试讲。
8. 若新教师须开设新课程,经所在系(所)主管本科教学副主任同意,可选定相关课程进行教学技能培训,但须试讲拟开设新课程的有代表性或关键的章节。新课程开设后,该新教师须负责讲授该门课程四年以上直到有其他教师接手为止。

二、开设新课程的规定
1. 具有任课资格的教师须向本系(所)主管教学的副主任提出开设新课程的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阐明开设新课程的必要性;
(2)编写详细的课程简介、教学大纲及教学实施方案;
(3)提供可供采用的讲义或教学参考书。
2. 本系(所)主管本科教学副主任组织本专业本科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委员讨论,并将结果提交给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审批,合格后报学院、教务处备案,方能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