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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6-01-07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粤教工委〔2011〕2号)和《华南理工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华南工〔2012〕18号),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院的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的决策制度,是指对学院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学院领导班子以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进行集体决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一)学院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会议、文件精神及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事项。
3.制定学院发展、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以及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学院办学规模、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年度招生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4.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除。
5.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及其人员岗位的调整。
6.学院范围内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和各种奖励;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7.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以及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
8.基础设施、大型仪器设备等重要资产和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和处置。
9.与外校、外单位的合作和交流事项。
10.校级及以上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推荐人选的确定。
11.学院安全稳定、保密工作、学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2.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干部人事任免”,是指学院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校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安排。
(一)学院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和提名主要包括:
1.向学校上报六级以下职员的晋升。
2. 向学校推荐两院院士候选人、国家和省各类人才计划候选人;向学校上报重要的人才引进和学科带头人的聘用。
3.向学校推荐院级后备干部、校外重要机构任职人选(含驻外干部),以及向学校推荐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等各类候选人。
4.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涉及学院整体工作各类委员会的负责人和组成人员的确定。
6.其他需要向学校上报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要机构负责人的候选人。
(二)学院重要干部人事任免或提名,除按管理权限参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外,对本单位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挂靠本单位的研究机构负责人以及其他内设机构负责人和科级干部等管理权限内的干部任免或提名,均需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项目安排”,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国家投资的各类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学科建设项目的规划审定。
2.国(境)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3.大宗物资、重要设备和服务采购项目。
4.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不动产购置项目等。
5.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6.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预算外经费支出。
2.超过2万元的预算内经费支出。
3.重大捐赠项目。
4.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当深入进行调研和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见。部分重大事项交由与之关联的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会、教代会决定。
(一)推荐、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前征询工会、教代会的意见。
(二)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要求,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和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决策之前,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审议或通过。
(三)职称评审、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鉴定、学术不端行为的断定等提交院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专家小组和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决定。
(四)硕士、博士导师遴选等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五)教学奖项的评选、推荐,教材的审议等教学相关事宜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当按照《华南理工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策,除非特殊情况,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除紧急情况外,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重要事项,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向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按程序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予以追认。
第九条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议成员到会。
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列席人员可对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表达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正职负责人作末位表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并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十一条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应对决策建议逐项表决,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必须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才能形成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分管领导应及时向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并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涉及本人或近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三重一大”事项公正决策情形的,相关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学校校务公开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对未正式公开的会议决策和会议讨论发言、表决等情况,一律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内容。
第十六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没有特别理由,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报送校党委和校纪委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动化科学与工程学院党委
201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