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华南工资〔2014〕6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学校所有者权益,促进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华南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学校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及其各级子企业。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是指学校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学校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资产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资管委)根据学校授权,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法对所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校坚持事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不干预
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 学校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运营,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学校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接受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资管委是学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领导机构,代表学校对直接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股东权限,维护学校权益。
第八条资管委对学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一)审定学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对学校直接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考评;批准学校直接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根据学校授权聘任学校直接出资企业的总经理及其报酬的审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三)决定向学校直接出资企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四)审议学校直接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如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解散、申请破产等以及直接出资独资公司章程的制订和修改,并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或核准手续;
(五)负责学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年度绩效评价、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备案、财务审计及清产核资等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事项校内审批工作。
(六)研究决定学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涉及学校直接出资企业“三重一大”的事项的,由资管委审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九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包括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审批及其涉及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有关工作。
第十条学校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
(一)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1)学校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上述重大事项,须经资管委审议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2)学校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所出资的各级国有法人独资企业、国有法人独资公司的上述重大事项,依照法定程序由出资人母公司或上级单位决定。
学校或企业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在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委派机构。按照委派机构指示提出议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等重大事项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学校出资的各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上述重大事项,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后按以下情形上报:
(1)学校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报学校资
管委审批。
(2)学校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所出资的各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报出资人母公司审批。
其中重大投资、转让重大财产和进行大额捐赠是指单项金额 500万元以上(含 500万元)或单项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30%的事项。
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学校出资的各级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等重大事项的,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学校或企业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在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产参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委派机构。按照委派机构指示提出议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三)章程制定
学校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董事会制定,经资管委审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学校出资的其他公司章程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制定,报资管委备案。
第十一条学校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进行清产核资:
(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学校企业清产核资立项申请和清产核资结果确认由资管委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和财政部审批。企业应自立项批复之日起 2个月内完成清产核资各项主体工作,并向资管委上报清产核资结果。
第十二条学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学校企业资产评估事项依照产权关系,企业资产评估报告逐级审核后报资管委,资管委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
学校企业应自评估基准日起 8个月内,向资管委提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工作的委托按以下情况处理: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
第十四条学校企业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学校所办的各级企业都应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 学校企业产权登记由资管委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登记。
(一)新设立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 30日内,逐级审核后报资管委审批。
(二)企业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应当于审批机关核准变动登记后,或自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决定之日起 20日内逐级审核后报资管委审批。
(三)企业发生解散、依法撤销,转让全部国有产权 (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当自财政部、教育部、学校或母公司批准之日起 15日内;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40日内;逐级审核后报资管委审批。
第十六条资产资源管理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学校所出资企业中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学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转让的国有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第十八条学校企业应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企业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等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直接出资企业应按照规定定期向资管委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其出资企业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二十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学校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对学校出资的全资或控股企业实施年终财务审计或不定期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直接出资的全资或控股企业负责人应当每季度向资产资源管理处、财务处和审计处报送财务报表(月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审计报告,应在企业收到正式报告十日内报送学校委派的董事、监事,同时报送资产资源管理处、财务处和审计处。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相关规定对派出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进行管理,并由资管委对派出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实施考核。
第四章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
第二十三条建立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制度,充分体现市场经济原则和资本运营特征,以投入产出分析为核心,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对比与纵向对比互为补充的方法,综合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和努力程度,促进企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按照 “谁主管、谁考核”的原则,资管委组织开展学校企业整体绩效评价工作,资产资源管理处负责有关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十四条在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基础上,资管委要对学校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岗位调整、职务任免、薪酬待遇奖惩的重要依据,实现“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
第二十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资管委主任或其他授权代表与被考核对象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企业整体绩效评价以及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另行制定办法。
第五章奖惩与责任
第二十八条学校出资企业负责人对学校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承担经营责任,对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和其他有关指标考核值的负责人,可按照国家关于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制度,取得基本收入,并视其保值增值指标及有关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获取风险收入,对连续超额完成的,可适当增加其风险收入。
第二十九条学校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学校按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更改,造成严重后果或拒不改正的,按管理权限,提交学校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和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投资、改制、资产重组、股权转让过程中,通过隐匿、转移、低价转让等手段,非法
侵吞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在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审计和日常财务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填报财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会计信息失真的;
(三)未履行审计、评估手续,擅自进行资产处置、转让国有产权的;(四)企业对外投资,未在财务报表真实反映投资收益状况,损害所有者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三十一条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学校所办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全资及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国有法人独资公司参照国有独资公司执行,国有法人独资企业参照国有独资企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资产资源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