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华南理工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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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层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入党申请人必须向本人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接受申请的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和登记备案,并认真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六条 经党小组推荐,或者经过团组织推优(即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培养对象,简称推优),报支委会(不设支委的报支部大会)同意,将入党申请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培养对象考察登记表》(以下简称《考察表》)。
团组织推优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我校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培养对象工作的意见》(华南工组[2006]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基层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八条 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要经常同入党积极分子谈心,掌握其思想动态和工作学习情况,及时指出优缺点,提出具体要求和努力方向,并定期将培养教育情况填写在《考察表》上。
       
第九条 党支部要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基层党组织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单位变动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因升学或工作调动进入我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将其入党申请书连同其他材料一起呈送本单位党组织,接收材料的党支部应将其纳入统一考察。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参加党校培训。没有取得党校结业证书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群众座谈会的群众主要指具有代表性的党外群众,与会人员要在《群众评议意见》上签名,同时,为了广泛听取意见,与会人员应达到一定数量。
        
第十三条 基层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历史情况进行了解,对确定为发展对象的,要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对于经历比较单一的入党积极分子(一般指本科生和连续脱产学习的研究生)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档案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四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预审。发展对象经各基层党组织初审后,形成支部综合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上一级党组织预审。教职工发展对象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学生发展对象报学院党委(总支)预审。预审通过后,发《入党志愿书》给发展对象填写。
预审材料主要包括:支部综合意见、入党申请书、本人自传、《考察表》、思想汇报、党校结业证书复印件、群众评议意见、函调材料(不需函调的不提供)、《华南理工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培养对象审批表》(经过团组织推优的需提供)。
       第十七条 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出席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的正式党员一般应超过本支部正式党员的三分之二,否则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发展对象和两名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
       第十八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发展对象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介绍人应介绍发展对象在培养期间的表现和考察情况、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表决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九条 党支部应做好支部大会记录并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形成书面材料连同其他有关材料,教工的报上级党委(总支)同意,再报学校党委审批,学生的报学院党委(总支)审批(学院党委或总支审批党员需由学校党委授权,下同)。
       第二十条 党委(总支)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组织汇报。
        第二十一条 教工预备党员由学校党委批准,批准后的入党材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归档。学生预备党员由学校党委授权的学院党委(总支)审批,并报学校党委审查,审查后的入党材料由学院党委(总支)归档。
        第二十二条 党委(总支)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党委(总支)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总支)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预备期一年,起算时间从支部大会召开之日算起),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党委(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在预备期内,预备党员应参加党组织活动,交纳党费,承担一定的工作。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的锻炼,继续对其进行严格的考察和教育,使其成为一名合格的党员。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可由基层党组织组织,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学习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单位变动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以书面形式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总支)批准。
第二十八条 预备期满,预备党员本人要提出书面转正申请;支委会应认真审查预备党员预备期间的情况,并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经支委会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出席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的正式党员一般应超过本支部正式党员的三分之二,否则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
第二十九条 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必须参加讨论其转正的支部大会,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并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表明态度。支委会应全面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和考察情况。与会党员要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进行充分的讨论,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表决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三十条 党支部应做好支部大会记录并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形成书面材料连同其他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总支)审批。
第三十一条 党委(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注明党龄起算时间(党龄起算时间按党章有关规定填写)。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等入党材料及时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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