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我校2021年毕业生第一批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通知
2021-05-26 08:55:10

各学院:

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附8:《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和《关于调正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我校2021年毕业生第一批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报送本次补偿代偿申请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由于政策规定无法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协议的,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 由就业单位提供政策文件名称、文件印发单位及签订工作协议方面的有关限制内容;

2. 毕业生需要书面承诺三年内不能离职离岗,换岗应根据就业单位需求调整,就业单位对承诺书盖章确认。

无论何种情况(如公务员、选调生等),凡是工作派遣文件中,基层工作期限不满三年的,均不予批准。

(四)2021届毕业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基层就业界定

(一)工作地点要求:

1. “东部地区”除特殊情况外不予批准

工作地点位于东部地区的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9省(直辖市)的不予批准。对以下特殊情况,即虽工作单位位于东部地区,但实际工作岗位位于中西部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及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的给予批准。在海上作业的给予批准,但应提供工作船名或工作平台名称。

2. “中西部地区”工作地点要求

中部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西部地区包括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1)在“地级市辖区”工作的

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地级市辖区内街道、区政府驻地乡(镇)不予批准;工作地点位于辖区内非区政府驻地乡(镇)符合工作地点要求,是否批准,视工作岗位情况而定。

2)在“省直辖县、地级市辖县、县级市(以下统称县)”工作的

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县政府驻地乡、镇、街道,从事以下工作行业的给予批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派出所,医疗卫生、农村中小学、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文化站、企事业单位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3)在“行政区划不明确”地区工作的

去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垦区等单位就业,应确定具体工作连队或生产农场;工作地点位于乡(镇)的监狱等单位,需提供工作地点情况说明;铁路派出所应提供巡线证明;西部地区沙漠、戈壁地区等,应提供附近行政区划名称。

4)在“国家级新区”工作的

实际工作地点位于中西部地区的重庆两江新区兰州新区、陕西西咸新区、贵州贵安新区、四川天府新区、湖南湘江新区、云南滇中新区哈尔滨新区长春新区、江西赣江新区、河北雄安新区11个国家级新区,不予批准。

5)在“西藏地区”工作的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所属街道及堆龙德庆区东嘎镇、达孜区德庆镇属拉萨市城区,不予批准。西藏自治区其他地区均符合补偿代偿工作地点要求。

(二)工作岗位要求:

1. 关于“非艰苦行业”

从事金融、通讯、烟酒(原材料种植工作除外)、机场工作、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工作的,视为非艰苦行业,不予批准。

2. 关于“非县以下基层单位”

到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以及高等学校等单位工作的,为非县以下基层单位,不予批准;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为非县以下基层单位,不予批准。

3. 关于“涉密单位”

符合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条件的涉密单位,经学生本人承诺、单位确认,给予批准。

三、学生需提交的材料

(一)学生本人填写《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2(打印版见附件1

表中:就业单位名称就业单位详细地址两栏,如有二次分配,一律填写二次分配的实际工作单位和地址;其他特殊情况需在备注一栏中注明(海洋平台名、船名等)。

        例如:学生在X县公安局X派出所工作,“就业单位名称”一栏务必完整填写X县公安局X派出所,不得简略填写成X县公安局(其他县局委办下属单位同)

        就业单位详细地址一栏必须完整填写(以X省、X自治区开头),且务必涵盖乡镇一级单位,不允许跳级填写如X市(区、县)X村的情况,给认定工作造成困难,工作具有流动性的行业至少应在备注中罗列23个详细工作地点,在新疆建设兵团农牧团场就业的,应尽量把实际工作地点落实到连(队);海上石油平台应在备注栏填写平台名称;远洋航海需在备注栏填写船名;有特殊情况的可在备注栏补充说明。

        表中申请代偿金额就高原则,选择在校期间所缴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之一。

(二)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2份;

(三)就业证明原件2份(打印版见附件2),如存在二次定岗的请填写二次分配就业证明原件2份(打印版见附件3

(四)中国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卡复印件1份,要求必须是本人银行卡,银行卡复印件上手抄录银行卡号和开户行网点名称,务必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名。校园地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只能提供中国银行还款账号复印件,并注明开户网点名称;

(五)贷款合同复印件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必须提供,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无需提供);

(六)身份证复印件1(正反面复印,务必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名);

(七)毕业证复印件1(务必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名)。

四、说明

(一)每名毕业生每学年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本科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或12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或12000元的,按照本科生每年8000元研究生12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二)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并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或代偿的方法,学生毕业后工作第一年和第二年分别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33%,第三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34%3年补偿或代偿完毕。

五、报送方式及时间:

请各学院认真传达,确保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都能及时办理申请补偿代偿手续。由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所在学院收集学生的纸质版申请材料并签署《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中院(系)审查意见、盖公章,于621日前报送到一号楼1126-2资助科简老师处,并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电子版发送到邮箱xszz@scut.edu.cn,联系电话:020-87110693

 

附件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doc

附件2:就业证明.doc

附件3:二次分配就业证明.doc

 

                                            学生工作部(处)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1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