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16年我校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的通知
2016-11-10 09:18:35

各学院:
   
根据《高等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和《关于调正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我校2016年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报送本次补偿代偿申请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四)2016届毕业生。 

    二、基层就业界定

   (一)地域范围:

    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二)行业范围: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是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等属于代偿申请范围,但县政府所属的部、局、委、办等机关单位不满足代偿申请条件。

在县级政府派出的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作(派出所同)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但不包括地级市市辖区所辖的街道、社区(村)。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以上行业工作地点可放宽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和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注:赴西藏自治区就业单位或就业行业满足第一类或第二类学生,就业地点可放宽至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地区。
   
三、学生需提交的材料

(一)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2份,打印版,见附件1);

表中:“就业单位名称”和“就业单位详细地址”两栏,如有二次分配,一律填写二次分配的实际工作单位和地址;其他特殊情况需在备注一栏中注明(海洋平台名、船名等)。

   例如:学生在X县公安局X派出所工作,就业单位名称一栏务必完整填写X县公安局X派出所,不得简略填写成X县公安局(其他县局委办下属单位同)。

  “就业单位详细地址”一栏必须完整填写(以X省、X自治区开头),且务必涵盖乡镇一级单位,不允许跳级填写如X市(区、县)X村的情况,给认定工作造成困难,工作具有流动性的行业至少应在备注中罗列2-3个详细工作地点。

表中:申请代偿金额就高原则,选择在校期间所交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之一。

(二)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2份);

(三)就业定岗证明原件(2份,打印版,见附件2,务必在页面空白处签署情况属实并签名,如存在二次定岗的请填写二次定岗证明,见附件3);

(四)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之一账号复印件(1份,要求账号清晰,必须是本人账号,并注明具体到开户网点名称,如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支行,务必签署与原件相符并签名。校园地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只能提供中国银行还款账号复印件,并注明具体到开户网点名称);

(五)贷款合同复印件(1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学生须提供,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无需提供);

(六)身份证复印件(1份,正反面复印,务必签署与原件相符并签名;

(七)毕业证复印件(1份,正反面复印,务必签署与原件相符并签名)。

 四、说明

(一)每名本科毕业生每学年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二)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或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分别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33%,第三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34%3年补偿或代偿完毕。

五、报送方式及时间

请各学院认真传达,确保符合代偿条件的毕业生都能及时办理申请代偿手续。有符合条件的学生所在学院收集学生的纸质版申请材料并签署《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中院(系)审查意见、盖公章,于1215日前报送到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办公室卫老师处,并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电子版发送到wxwei@scut.edu.cn,联系电话:020-87110693

 
附件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doc
附件2.就业定岗证明 .doc
附件3.二次就业定岗证明.doc                                                                  
                                   

                                            学生工作处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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