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是确定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和评定各项助学金的重要依据。为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体现档案的动态性、科学性,确保资助到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华南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在新的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档对象
本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二、贫困等级参考标准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3级等级。
1.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上学费用,主要指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 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孤儿,残联认定的残疾人,残疾军人及子女,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子女等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小于500元。
2.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上学费用;家庭人均月收入500-840元。
3.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上学费用;家庭人均月收入840-1200元。
三、认定工作的组织机构
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全体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负责本学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各学院成立由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及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备案,9月20日前将名单发至wxwei@scut.edu.cn。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建档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有乡镇、街道及以上民政部门盖章证实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的复印件;
(2)相应证明材料(如下岗证、残疾证、低保证、病历证明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3)《华南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批表》。
2.学院通过调查、访谈、民主评议等方法确定各班的建档对象;各学院组织对各班申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学生的经济困难等级: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并在《华南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3.各学院在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核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
4.各学院在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经济状况模块中确认学生的困难等级,参考标准为:100>特殊困难≥80>比较困难≥60>一般困难≥50>经济情况中等。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审核、界定
1.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必须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复印件,调查表上所申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原因、家庭收入情况是界定家庭经济困难的重要依据;
2.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表现、平时消费情况,也是家庭经济困难的界定依据之一。在界定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时,应充分征求同宿舍同学、班级同学的意见。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建档材料
各学院留存备查材料:
1.学生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复印件;
2.学生相应证明材料(如下岗证、残疾证、低保证、病历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3.学生所在班级、宿舍的调查、访谈、民主评议等材料;
4.《华南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批表》。
七、时间要求
9月20日前完成。
八、学生工作处负责对各学院建档工作以及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进行抽查、监督,建档期间受理学生咨询与投诉。
学生工作处
201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