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资助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上大学的通知》(粤府办[2013]30号)(见附件1),省财政设立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对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在本专科就读期间给予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资助,并制定了《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见附件2)。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和对象
户籍在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清远市连州市瑶安瑶族乡、三水瑶族乡,清远市阳山县秤架瑶族乡,韶关市始兴县深渡水瑶族乡,肇庆市怀集县下帅壮族瑶族乡,惠州市龙门县蓝田瑶族乡,河源市东源县漳溪畲族乡,以及分布在广东省内36个县(市、区)的390个少数民族聚居村(包括自然村,详见附件1),考上广东省省内外全日制本专科院校的少数民族大学生。
二、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一)资助标准: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广东省少数民族大学生在本专科就读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为每位学生每学年10000元,按年发放。发放年数不超过学制年数。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4.原则上小学和初中均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中小学就读;
5.2013年以后(含2013年)参加高考被广东省内外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录取,并注册就读。
三、资金申请与审核
(一)少数民族大学生按学年申请本专项资金,获得本专项资金资助后,不再重复享受省财政设立的其他同类专项资助。
(二)每年9月25日前,少数民族大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提出资助申请,并递交《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3)和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学生注册证明等资料复印件,二年级以上学生还须提供上一学年度学费、住宿费的有关缴费凭据。
(三) 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收到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申请后,会同当地教育部门对资助名单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受资助大学生登记造册逐级上报至省民族宗教委,省民族宗教委将名单审核汇总后,在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31日前会同省财厅、省教育厅将分配方案报省领导审批。
请各学院务必将资助政策宣传到学生并通知符合条件的学生及时办理申请手续。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资助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上大学的通知.doc
附件2:关于印发《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附件3: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助学金申请表.doc
学生工作部(处)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