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爱心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华南理工大学爱心基金是一项公共基金,旨在确保我校学生在读期间身患危病重病时,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和医治。
第二条 爱心基金用于救助和医治我校患重病危病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挪作他用。
第三条 为规范管理和使用该基金,本着依法管理、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基金的种类
第四条 爱心基金的主要种类为:
(一)学生危重疾病捐款,具体指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身患危重疾病时,学校有关部门或学生团体通过组织、发动学校师生和社会各界人士捐款以及社会各界人士自发捐款所得的款项;
(二)学生工作部(处)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学院每年以爱心基金为名通过义演、义卖等形式开展活动筹集得来的款项;
(三)其他款项。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成立华南理工大学爱心基金管理小组(简称基金管理小组),负责对爱心基金进行管理。该小组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校医院等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组成,隶属于学生工作部(处)。在学校纪检部门的监督下,全部基金集中到校医院财务部门设立的专门科目(预收医疗款——爱心基金)。
第六条 基金管理小组每年公布爱心基金的收支情况和各种收支票据,自觉接受学校纪检部门和全体师生的监督。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处)会同相关部门、学院每年以义演、义卖等形式组织开展爱心基金筹集活动,学校各机关部处、各学院及各相关单位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八条 对于学生危重疾病捐款的使用,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根据以下细则进行管理:
(一)受助学生支出捐款时,须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校学生工作部(处)提交用款书面申请和治疗医院的发票或其他相关证明,经基金管理小组审批后予以拨付。其他任何人均无权支取和使用此款项;
(二)受助学生使用捐款只限于完成学生本人首次治疗的医疗费用(不包括营养费和交通费);
(三)如确有特殊情况,受助学生可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申请,并出具治疗医院的发票,经基金管理小组同意后,报销首次治疗完成后三个月内的医药费;
(四)如当次捐款不足以支付学生本人的首次治疗费用,学生本人可以继续申请爱心基金;如当次捐款有剩余,则所剩捐款自动转为学校爱心基金的其他款项,为其他同学所用。
第九条 符合本管理办法申请条件的其他学生可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治疗医院的发票或其他相关证明,由基金管理小组审批后给予相应的资助。
第十条 如多名同学申请使用该基金,则按照“先交书面申请者先得”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经2007年第2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二〇〇七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