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学院本科生学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6-14 浏览次数:667

软件学院本科生学风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科学生正常的生活学习秩序,加强学风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营造优良浓厚学习氛围,学院根据《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华南理工大学本科生综合测评及奖励办法》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软件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风检查主要由学院辅导员、班级干部、团委学生会干部负责,其中辅导员负责本年级学风建设的总体指导和抽查工作,由班级干部、团委学生会干部负责日常检查工作。

第二章  宿舍学风管理

第四条  学生每天应在宿舍正常关门之前返回宿舍,无正常合理理由不得晚归,晚归一次记违纪一次,并按照《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八款,对晚归不听劝告、不服管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晚归不经宿舍大门进入学生宿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五条  学生须在周日至周四晚上23:00(周五、周六23:30)按时熄灯。

第六条  学生在周日至周四晚上19:00至22:00期间,不得在学生宿舍玩游戏、看与学习无关的视频。

第七条  学生在宿舍出入口、走道、楼梯、天台门等公共区域必须保持畅通和空旷,不得在以上地方停放自行车和堆放杂物。

第八条  学生宿舍内禁止使用电热棒、电热水壶、电炉等不安全的电热用具,静止使用超过500W的用电器,违反规定者学院将暂时保管该电器至毕业,领取毕业证书时凭《大学城校区学生宿舍安全卫生检查温馨提醒》回执单与证件来办公室领取。禁止在学生宿舍乱拉电线、网线。

第九条学院辅导员、团委学生会干部进行宿舍学风检查时,须及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章  课堂学风管理

第十条  学生有事必须事前向学院书面请假,未经批准者按照旷课处理;特殊情况下不能事前请假者,必须电话告知辅导员或班主任,并事后向学院办理补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无特殊情况事后补假者、超假未归者按旷课处理;擅自离校或超假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一般不准事假,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者,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因病假请假需持有医院开具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二条  学生上课不得迟到、早退;学生如迟到、早退满15分钟以上(含15分钟),按照旷课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在课堂上睡觉。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在课堂上使用手机、MP3、MP4、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在课堂上随意出入课室、接听手机等干扰老师上课和其他同学正常听课。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携带早餐进入课室,不得在课堂上吃零食,学生不得穿拖鞋进入课室。

第十七条  学院辅导员、班级干部课堂考勤时,须及时做好考勤记录,在考勤表上签字,并现场核对缺课学生姓名。

第十八条  学院辅导员每周一在本年级公布上周本年级缺课学生名单,并通报给各班班主任。对学生的出勤情况,班主任和年级学生辅导员要及时掌握,对缺勤较多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者需及时与学生家长沟通,取得学生家长的支持与配合,共同教育学生。

第四章  违纪处理

第十九条  对以上违纪行为,参照《软件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管理办法》进行综合测评德育分扣减处理。

第二十条  节假日后第一天上课,旷课、迟到、睡觉、玩手机、吃东西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一次(特殊情况参照此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10学时学生(含10学时),按《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退学处分,具体如下:(一节课为1个学时)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10-19(含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20-29(含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30-39(含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40-49(含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四年中,受学院通报批评满3次及以上学生按照《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五条规定予以相应处分,具体如下。

(一)受学院通报批评三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受处分后仍有违纪被学院通报批评者,每次加重一级处分;

(三)受处分累计达三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软件学院负责解释。

软件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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