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日期:2018-05-30

粤财教【2014】27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31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监管的暂行规定》(粤监发【201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资助我省高校、研究院所与医院等科研机构围绕广东发展需求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和优秀科研人才培养的专项资金。

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专项资金包括省自然科学基金和 NSFC-广东联合基金。其中,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联合基金的协议书》的规定,NSFC-广东联合基金作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组成部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运作机制和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省自然科学基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竞争择优、强化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牵头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同发布申报指南,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制订专项资金的年度安排总体计划,牵头编制并会同省财政厅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和评审,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负责公开专项资金有关信息,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组织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结题等。

第六条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将省财政安排的资金下达至下一级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包括省直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承担项目推荐审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加强对推荐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查。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扶持范围和分配办法

第九条省自然科学基金主要资助广东省境内的高校、研究院所与医院等科研机构开展的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和优秀科研人才培养。资助项目包括研究团队、杰出青年项目、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包括自由申请项目和博士科研启动项目),并视科研发展需要新增设立专题基金项目。

(一)省自然科学基金研究团队重点资助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研究,鼓励跨部门和地区、多学科的合作研究。研究团队是团结协作、勇于创新的优秀科学家群体。研究期限为5年。支持方式为事前立项补助。

(二)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项目目的在于促进我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脱颖而出、加快成长,围绕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推动转型升级的战略目标,培养一批具有重大原始创新能力的青年人才。研究期限为4年。支持方式为事前立项补助。

(三)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主要支持科研人员在面上项目前期成果基础上的纵深突破。研究期限为3年。支持方式为事前立项补助。

(四)省自然科学基金自由申请项目鼓励自由探索,突出自主创新,重点支持青年科学家开展创新研究。研究期限为3年。支持方式为事前立项补助。

(五)省自然科学基金博士科研启动项目资助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研究期限为 3年。支持方式为事前立项补助。

第十条专项资金评审、后续管理、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经费由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专家评审为主并结合集体研究等方式进行竞争性分配。

第四章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一)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审批。省科技厅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执行通知15个工作日内提出年度资金安排总体计划,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报省领导审批。

(二)年度具体实施项目审批。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方案,按程序公示后报省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提出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

(二)专项资金项目采取推荐申报的方式。申报单位依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通过管理平台办理项目申报,同时提供纸质资料。

(三)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在管理平台上进行前置审核,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四)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通过前置审查的申报项目组织评审,严格执行内部制衡制。

(五)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方案,并在管理平台上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请省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通过社会招标程序遴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科研项目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事务性及管理性工作,建立健全监管、评价机制。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同一研究项目不得重复、多头申报。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结合信息公开工作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建立申报项目查重机制,申报项目必须经过查重程序,防止重复、多头申报。

第十七条项目评审。投票制评审未达到半数同意的或评分制评审得分排名在同一评审组最后40%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需多轮评审的项目)或进行立项。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逐步纳入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实行项目库管理后,有关审批方式及程序具体按《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省财政厅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省自然科学基金经费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条财政资助项目经费可用于以下开支:

(一)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使用本单位设备的只收消耗费),本项目所必需的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信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运杂包装费。

(三)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外协加工费。但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空调冷藏设备、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

(四)实验室改装费:根据资助项目研究工作需要,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的简单装修费用。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不得列入。

(五)协作费:为项目合作单位以外的单位协作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六)人员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人员费最高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30%,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人员费用列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0%。

(七)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人员。

(八)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所需外汇额度由项目依托单位自行解决。其中:滚动资助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财政资助项目经费的10%,其他类别项目不得超过财政资助项目经费的15%。

(九)管理费: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水电等。管理费不得超过财政资助项目经费的5%(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不得层层重复提取或提高限额。有合作单位的项目按各自的研究经费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经费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省自然科学基金经费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应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通过管理平台以及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开专项资金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项目所属单位、项目负责人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审计结果和验收结果(结论),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自评、重点评价和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要求办理。

第二十四条因项目性质特殊等原因采用定向委托(或组织申请)的项目,应当公开说明,做好方案论证工作,并将论证结果和经费开支预算审核情况对外公开。

第七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纪检监察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科技厅驻厅纪检组应当推动省科技厅针对廉政风险点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开展制度廉洁性审查,并对科研项目管理全过程特别是立项审批开展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经费总额的3%。

第二十六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组织结题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省财政资助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应当在结题验收前组织财务验收,财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按不通过验收处理。验收不通过的,受资助人及其用人单位应在接到通知 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在半年内整改完善并重新接受验收。重新验收仍未通过的,视为结题验收不通过。结题验收不通过的,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按合同约定并视情节轻重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拨资金。

第二十七条实施项目全过程痕迹管理。省科技厅按照过程留痕原则,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指南编制、专家评审、立项及资金安排、实施、评价等核心环节信息,对视频与会议评审等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实现项目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

第二十八条省科技厅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和《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的规定,组织各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专项经费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各级财政、科技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项目申报人(负责人)、参与人有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省科技厅给予撤销当年申请省基金项目资格;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剿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情节严重的行为,一经查实,由省科技厅直接作出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有以上违法情形之一的,5年之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三)评审专家利用评审权索取、收受申报单位或个人财物的,省科技厅建立黑名单制度,登记其不良信用记录信息,通报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项目组织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其评审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参与科研项目评审、评估、监督、成果评价与推广等管理工作的中介机构采用提供虚假的评估、检测结果或鉴定结论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责令改正、列入黑名单、取消资格等处罚。未认真履行职责的,由委托单位收回购买服务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存在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粤科基办字【2011】1号)和《广东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粤科基办字【201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