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珠江科技新星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8-05-29

          第一条根据广州市有关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文件精神,从2011年起设立珠江科技新星专项。用5年时间,扶持培养500名各学科、各领域优秀青年骨干科技人才和学科技术带头人。

第二条珠江科技新星专项每年组织评选100名珠江科技新星,对珠江科技新星入选者将连续3年给予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每人每年资助课题研究经费10万元,三年共30万元。由珠江科技新星入选者作为课题负责人牵头组织开展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等自主创新科研活动。

第三条珠江科技新星专项是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组成部分,珠江科技新星的申报、受理、评审、公示、立项、实施、验收、绩效评价等按照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管理。

第四条申报人具备条件

(一)申报人应具备专业基础扎实,创新能力强,学术思想活跃,作风严谨,求真务实,参与过国家、省市各类科研项目,并被所在单位列为科技创新方面的重点培养对象。

(二)广州地区科技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工作,具有博士学位,近五年内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2.在企业的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博士后工作站以及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等研发机构工作,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参与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排名前五名或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排名前三名者。

3.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科研工作业绩突出,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并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推荐的科技人员。

第五条申报人所带课题应具备条件

(一)必须符合我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以及所在单位的科研方向,并列入单位的重点科研课题,技术成果具有较好市场潜力和产业化前景。

(二)课题有利于推动前沿科技发展和提高科研、生产总体技术水平,具体目标明确、研究技术路线合理可行,三年内可望取得预期成果或阶段性成果。

第六条其他条件

(一)有一个以青年科技人员为主体,能胜任研究任务,学科结构和人员结构合理的科研合作团队,并确保主要精力和时间从事本项计划资助的研究工作。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必须具备支持相应科技创新的综合实力,具有培养青年科技人员的计划措施,具有一定的实验基础和设备条件,以及有良好的科研支撑环境。

第七条以下人员不纳入申报资助范围:

(一)已经入选国家、省、广州市级各类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或已成为博士生导师的人员。

(二)近三年准备出国一年以上的人员。

第八条珠江科技新星专项计划申报程序:

(一)市科信局每年统一在广州科技和信息化网(http://www.gzsi.gov.cn)上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珠江新星申报指南作为专项之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单位和个人可上网查阅和下载。

(二)申报人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填写《珠江科技新星专项申报书》,由所在单位推荐,经主管部门或区、县级市科信部门审核,报送市科信局受理点。

第九条珠江科技新星专项评审原则和程序:

(一)评审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对申报人能力(潜力)评估为主,课题为辅的原则。

3.以企业为创新主体,对企业入选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的原则。

(二)评审程序:按条件资格审查、专家书面评审(占总分60%)、答辩(占总分的40%)和公示等程序进行。

第十条珠江科技新星专项要求珠江科技新星入选者所在单位按1:1的比例给予资金配套。共同扶持青年科技人才在专业技术领域上独立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等自主创新科研活动,取得科研和技术成果。

第十一条珠江科技新星专项是无偿资助,经费使用必须按照国家《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4〕3号)和有关科技经费管理规定执行。必须专款专用。课题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应设专帐管理,并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十二条课题实施周期为3年。在课题启动后,课题负责人需向市科信局提交课题年度进展报告,包括经费使用情况和续拨经费申请表以及单位的审核意见。经专家评审,对课题进展情况良好,完成项目研究阶段性目标的,给予续拨资助经费。对未能完成项目研究阶段目标的,停止续拨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课题负责人需按时申请结题验收。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题验收的,需提前3个月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期限最多6个月。

第十四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课题将予以终止

(一)课题无法完成的;

(二)课题负责人调离原单位的;

(三)课题负责人违法乱纪被刑事处分的。

第十五条珠江科技新星专项课题实施阶段的管理和验收工作按照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依法委托科技中介机构负责。科技中介机构负责通知课题负责人按时提交课题的完成情况报告及结题验收,集中受理课题实施过程中的检查材料和结题验收材料。

第十六条珠江科技新星专项对入选者进行建库跟踪管理。对于弄虚作假、挤占经费等个人或单位的违纪行为,市科信局将根据情节和性质情况撤消资助并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