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班主任管理及考核评优办法(试行)

日期:2009-04-28

  为规范班主任工作,调动班主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班主任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责任感,营造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根据学校相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班主任是学生班级工作的组织者、班集体建设的指导者、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其主要职责是发挥班主任的组织、教育和管理职能,把班级建设成为一个积极向上、学风优良、凝聚力强的班集体,培养学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班主任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以学院为主”的管理模式。学院具体负责对班主任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学生处、教务处负责检查指导班主任工作。

  第二章  选拔与聘用

  第三条  凡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有责任感、业务强的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在职攻读学位的教师不能担任班主任),均可作为班主任的选定对象。

  第四条  学院每个本科班均应配备班主任一名(不得兼任)。学院负责班主任的选拔、聘用和考核。选聘结果报校学生处、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水平。积极配合学院的中心工作,在学生中认真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开展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开展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的教育。

  第六条  建设一支优秀的班干部队伍。班主任要严格选拔关心集体、作风正派、学习成绩优良、敬业奉献的同学进入班委会,要培养他们班务能力和作风。

  第七条  认真做好学生的日常教育与管理。全面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学习状况和生活状况等,做好每学年的工作计划和总结。积极创建文明班级和文明寝室,形成团结友爱、文明进步的良好风尚;帮助学生确立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提高人际交往与沟通能力;引导学生树立自立自强的生活态度,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帮助学生克服生活中的困难,加强学生的挫折教育。

  第八条  创建良好学风。引导和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认识所学专业,确立专业志向,强化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了解学生上课和教师讲课情况,及时向学院或任课教师反映教学问题和学生状况;积极引导学生参与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学生的科研兴趣和科研能力。

  第九条  做好沟通桥梁作用。要做到信息的上通下达:根据学院要求,及时召开班会布置班级工作;经常深入学生实际,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对学生中出现的问题和倾向性思想动态,应及时与辅导员沟通并向上报学院相关领导;协助辅导员做好贫困生的认定,对家庭经济有特殊困难的学生要给予特别关心和帮助,并提出资助意见;经常与辅导员交流,协助做好学生综合测评、评优评先、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团组织推优、班委换届、研究生推免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细化工作指标(作为评优指标,以下需要书面记录):

  1.每学期初制定班级工作计划,学期末向学院上交工作总结(纸版、电子版); 

  2.每月对所带班级随堂听课两次,了解学生上课情况,并填写听课表; 

  3.每月召集一次班干部会,了解、研究并部署班级工作;

  4.每月召开一次班会,应有重点和针对性,开学初侧重班级工作计划和调整学习状态,开学中要有针对性的解决学生中的问题,学期末要重点强调考试、放假及其安全;

  5.每月深入学生宿舍两次,发现并解决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问题,重点要关注问题学生情况,及时与辅导员沟通,做好宿舍随访记录; 

  6.每学期至少与班级问题学生单独谈话一次; 

  7.每学期至少与问题学生家长联系一次,通报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情况,并请家长协助做好学生的日常教育督促工作。

  8.每学期至少参加班级集体活动两次;

  第四章  考核和评优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负责对班主任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按照班主任工作职责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主要由个人总结(20%)、学生评议(40%)和院系考核(40%)三部分组成。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档。考核结果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经考核合格的班主任,学校发放班主任津贴,每人每学期500元;考核优秀的班主任,学校另行表彰和奖励;考核不合格的,不发或少发班主任津贴。

  第十三条  “优秀班主任”每年年终评选一次。优秀班主任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年度考核评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四条  在评选结果的基础上,做好中期考核班主任“个人补贴分”的评分工作。班主任被评为学校“优秀班主任”的,该学年度的个人补贴分记为满分12分;其他班主任,该学年度的个人补贴分按12×〔考核分数(满分为60)/60〕计算。中期考核个人补贴分按近两个学年度个人补贴分相加得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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