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仪器设备资产调剂报废管理细则

日期:2015-05-15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校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资产的管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华南理工大学仪器设备资产报增、报销管理办法》(华南工设〔2006〕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华南理工大学仪器设备资产报增报账管理细则(2015年修订)》,并新制定了《华南理工大学仪器设备资产调剂、报废管理细则》、《华南理工大学仪器设备资产损失处理细则》和《华南理华南理工大学文件工大学离退休及校内外调动人员办理仪器设备资产移交手续管理细则》,现予以印发,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华南理工大学


2015年1月1日




华南理工大学仪器设备资产调剂报废管理细则


华南工设〔2015〕1号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4〕3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12〕6号)、《关于印发<华南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等3个文件的通知》(华南工资〔201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仪器设备资产范围按照《华南理工大学仪器设备资产报增报账管理细则(2015年修订)》执行。


  第三条:仪器设备资产的使用单位应定期核查,对闲置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调剂,避免造成积压浪费。


  第四条:闲置的仪器设备申请调剂,填写“华南理工大学仪器设备校内调剂申请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网页“下载中心”下载),经设备调出和调入单位的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第五条: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并经技术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资产,可申请报废处理:


  1.丧失使用效能,无修复价值的;


  2.主要配件损坏,无法修复使用的;


  3.设备虽可修复,但修理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的;


  4.因长期频繁使用,性能差、精度低、数据不准确、结果不可靠,维修后仍达不到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最低要求的;


  5.在安全、环保、耗能等方面不符合国家标准且不能改装利用,需强制报废的。


  第六条:申请报废仪器设备资产的,领用人根据“仪器编号”等信息登录学校“仪器设备资产管理系统”,查找“名下资产”中对应的设备信息。


  1.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资产属于低值耐用资产的,在“低值品报废”一栏中复选相应设备加入清单,逐台选择报废原因,填写联系电话,提交生成“报废审批表”。


  2.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资产属于固定资产、且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在“固定资产报废”一栏中复选相应设备加入清单,逐台选择报废原因,填写联系电话,提交生成“报废审批表”。


  3.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资产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网页“下载中心”下载并填写“华南理工大学贵重仪器设备报废审批表”逐台申报。


  第七条:一次性处置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资产,由使用单位的设备员组织3名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人员进行技术鉴定。一次性处置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资产,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5名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人员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一般应从以下5个方面进行必要的检查、测试,并开展设备运行状况采访,结合“贵重仪器报废审批表”中的描述,考察其报废原因是否充分、是否属实,最后签署技术鉴定结论。


  1.设备主体结构的完整程度;


  2.主要零部件的新旧程度;


  3.设备技术先进性及保持程度;


  4.满足教学科研或学习办公的可靠程度;


  5.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和能耗、环保水平。


  第八条:“报废审批表”经单位负责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各单位设备员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按照《华南理工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的有关程序要求办理报废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处置仪器设备资产。


  第九条:机动车辆的报废申请,按程序审批通过后,还需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网页“下载中心”下载并填写“华南理工大学机动车辆报废手续证明”,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学校办公室提供政府车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复印件、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复印件、报废汽车残值发票和报废汽车购置发票,方可注销实物账。


  第十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通过审批的“报废审批表”交后勤产业集团商业服务中心,由商业服务中心到各单位回收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各单位不得自行清理、变卖或随意拆零。


  第十一条: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资产,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处置:


  1.无偿支援贫困地区;


  2.由学校相关部门对报废仪器设备进行拍卖。


  第十二条:已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资产中,如有学校对口帮扶单位或校外其他单位申请外调,须填写“华南理工大学资产校外调拨审批表”,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资产与资源管理处、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资产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处置的净收入由学校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