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修专业及双学位管理办法

日期:2008-06-08

一.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及《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制定。

第二条  附修专业(辅修和双专业)及双学位专业是为了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向多学科发展,培养复合型人才而设置。

第三条  附修专业(辅修和双专业)的设置应以主修专业为依托,学校所设本科专业原则上都可以作为附修专业。

附修专业(辅修和双专业)的学分设置:辅修专业的总学分最低要求为25学分,双专业的总学分最低要求为50学分,双学位专业的总学分最低要求为90学分,具体学分和课程要求依据各学院的附修专业和双学位专业培养计划。

第四条  学生选择附修专业后,根据课程修读情况,在主修专业符合毕业规定的情况下,可按所获得的学分授予辅修专业证书或双专业证书;有志于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在选择附修专业时,应跨学科门类选择,并获取规定的学分。

为保证学生主修专业的课程修读、毕业设计与附修专业、双学位专业之间的衔接,学生应根据主修专业及附修专业培养计划的安排和其它有关规定选择修读时间。


二. 附修专业

第五条  申请修读附修专业的学生,其主修专业必修课程必须全部合格(首次考核成绩)。为保证学生机会均等,对学生报选附修专业作如下规定:

    1.学生每次报名只能选择一个专业,由开课学院从符合修读条件的学生中按报名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录取。

2.学生被录取后,应按规定到附修专业所属学院办理选课及交费手续。

3.学生在修读附修专业期间,如果主修专业必修课程成绩出现重考(重修)现象,将取消其修读附修专业的资格,附修课程按任选课程记载。

4.学生主修专业毕业时,根据学生修读附修专业的情况,按一个专业发给附修证书,多修读的课程按任选课程记载。

第六条  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及附修专业时,如遇双方学分相同,内容相近,并在某一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经本人申请,课程所属学院教务员核实,双方学院的主管院长同意,该课程的成绩及学分可以替代另一方的课程成绩及学分,但课程门数不能超过两门。


三. 双学位

第七条  双学位专业是学校在开设附修专业的基础上,为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而设置的。双学位专业学习时间为一年,原则上不予延长,特殊情况须经学院和教务处批准。

第八条  凡符合条件,进入双学位专业学习的学生,应在主修专业毕业后,延长一年学习时间,按当年新生的标准交纳学费。

第九条  学生选读双学位专业,应到招收双学位班的专业修读。未招收双学位班的学院(专业)一般不接受选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特殊情况,须经双方学院和教务处批准。

第十条  招收双学位班的学院(专业)及招收名额,由学校向学生公布。招生学院应同时向学生公布双学位专业培养计划,以及学生应具备的相应的附修专业课程学分数(一般不得超过以该专业作为双专业的学分数,其中毕业环节的学分除外,由招生学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双学位专业的报名时间为每年十二月初,报名条件如下:

1.在校时间未超过五年的毕业班学生(含提前毕业学生)。

2.主修专业综合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门必修课程合格(首次考核成绩)且平均成绩70分以上;英语应通过学校组织的双学位班英语水平测试。

3.在校期间没有退学警告及违纪处分记录。

4.相应的附修专业课程学分数符合规定。

    第十二条  报名学生的资格审查,由教务处会同招生学院共同进行。对审查合格的学生,由招生学院采取适当方式考核选拔,学校公布双学位专业班的录取名单。

第十三条  被录取为双学位专业班的学生,在主修专业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学期,原则上应停止修读附修专业课程(含附修专业毕业环节),并按以下办法处理:

1.不作当年毕业学生对待,从下学年开始,由主修专业学院将学籍(不归档)转到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

2.除被录取为研究生(研究生院证明)或家庭困难(学院、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批准)外,其余情况原则上不得退出。

3.如暑假前主修专业仍有不及格的课程或者主修专业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取消双学位专业修读资格。

第十四条  双学位专业班的学生在学习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于不符合规定者,按以下办法处理:

1.一年结束后,如学生没有完成双学位专业的培养计划要求的学分,按原主修专业作毕业处理;取消双学位授予资格, 按原主修专业授予相应学位;其双学位专业视具体情况按附修专业处理。学生多修读的课程可按选修课程予以记载。

2.因违纪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取消双学位授予资格,但仍可跟班学习,毕业时作附修专业处理,按原主修专业授予相应学位;因违纪受记过处分者,取消双学位授予资格,停止修读双学位,按原主修专业作毕业处理,授予相应学位,其双学位专业视具体情况按附修专业处理;因违纪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双学位班予以除名,取消学位授予资格,按原主修专业作毕业处理;因违纪受开除学籍处分者,按原主修专业开具学习证明。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十二月一日开始实行;原《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附修专业及双学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