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教师教学工作暂行规定

日期:2008-06-09

       为了充分发挥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教师的教学工作,确保学校日常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不断提高我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特制订本规定。  

    一、教师应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从严施教,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引导学生建设“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学风。  

    二、教师应熟悉《华南理工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华南理工大学本科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学校和学院制订的其它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教师应努力在各个教学环节中,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改进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手段和提高教学质量。注意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辩证唯物主义教育。  

    四、教师所开展的各种教学活动必须有利于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有利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五、每年选留或分配进校的青年教师均须参加学校举办的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方能参加辅助教学环节(含辅导、答疑、习题课、实验课和实习)的实践锻炼。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和课程负责人考核,并符合教育厅资格认定条件者方能取得教师任课资格。  

    六、具有任课资格的青年教师首次开课须在开课前填写开课审批表,并试讲有代表性或关键的章节,经同行评议、学院主管领导审查符合开课基本要求者,方能开课,并报教务处备案。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担任主讲任务:  

1、未取得教师资格者;  

2、对拟开课未经辅助教学环节实践锻炼,或虽经实践锻炼,但效果不佳者;  

3、对实验内容较多的课程,不能指导实验或实验技能较差者;  

4、对已开课程教学效果差、学生意见大又无切实改进者;  

5、严重教学事故和教学过失责任者。  

    八、开设新课程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开课教师在这一学科领域做过较系统的研究工作,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发表过有一定质量的论文或著作;  


2、提出较详细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  


3、编写出较详细的讲授提纲,备课充分;  


4、上课有讲义或可供采用的教材;  


5、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九、助教必须跟班上课,以便了解讲课内容,并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认真准备,按时做好辅导、答疑工作及批改作业、实验报告。对于作业量多批改量大的课程,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可酌减批改量,原则上不得少于学生数量的1/2。学生作业如属潦草,应退回令其重做;如属抄袭按缺交作业处理,并给予批评教育。助课教师应将助课过程中收集学生的学习情况、要求和意见向主讲老师反映(如无助课教师本项工作由主讲老师负责)。  


    十、教师应了解所担任的教学任务在培养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了解学生情况,按教学大纲认真备课,教师在讲授课程之前应向学生宣布学习纪律,预告课程的进程,说明课程的要求及使用的教材和参考书、作业、平时测验、平时成绩计算、期末考核方式等。  

    十一、教师应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按时上下课。除不可抗拒原因,上课迟到属教学事故,应通报批评。上课时教师要掌握学生的出勤情况,不定期向学生所在的学院反映学生的上课情况。 

    十二、实验、实习、设计、社会实践等实践性环节的指导教师配备要符合规定,指导教师要认真负责。  

    实习应由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领队;助教、研究生不得单独指导毕业设计(论文)。  

    实践教学环节应事先做好准备工作,如实验项目的设计和仪器药品的检查;实习或实践地点的联系与教学计划的落实;设计选课的选定与资料的准备等。  

    实验课前如发现学生事先没有预习,则不能允许该生做实验,教师应认真做好现场的巡视、检查、指导工作,解答、解决学生出现的问题,纠正不正确的操作方法。  

    十三、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任课教师应于考核前一周审核学生的考核资格,并将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学生所在的学院。命题力求从试题库中调用或命题小组分类统一命出难度相当的A、B两套以上的考题,由学院主管领导或课程负责人审查定稿、批准,则其中一份使用,另一份备用。主、监考老师应提前15分钟到场,编排好考生座位、宣读考场纪律和宣布考试时间。认真巡视考场,不能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发现学生作弊应及时制止并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结束后立即报告教务处考试中心和有关院系,并对作弊学生给予相应处理。放纵学生作弊的要追究有关教师的责任。  

    十四、教师在任课期间原则上不能调停课,确有正当理由者,须书面申请,并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调停课,全校性基础课须报教务处备案。原则上一学期调停课不能超过两次,时间不能超过一周,同时要妥善安排学生学习。未经批准,擅自停课、调课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课表一经排定,不能任意调改。如确有正当理由又不影响学生学习而要改动课表的,教师应向学院提出,并经教务处同意后方可更改。  

    十五、在教学过程中及课程结束时,教师应主动征求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并将意见记入期末教学工作总结。  

    十六、为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研究,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质量,学校设立教学名师奖、教学新秀奖、教学成果奖、教学优秀奖、优秀教材奖、优秀班主任奖等教学奖项。获奖者除获得奖金、证书外,获奖者被记入个人考绩档案,作为评聘和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十七、凡违反本规定,出现各类教学事故者,依照《华南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