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学生证、校章是在校学生身份的证件和标志,必须随身携带(佩带),妥为保管,不得丢失,更不允许转借。
二、 新生报到取得学籍后,以班为单位到所在学院办公室领取学生证和校章。学生毕业或因其他原因离校办理离校手续时由学院办公室将学生证收回注销,不能交回者,按遗失处理。学生证于每学期注册盖章后方能生效。
三、 学生遗失学生证或校章,必须及时向院(系)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写明遗失的原因、时间、地点、证人。经学院办公室主任审批,并在校刊刊登遗失声明,凭刊登收据到教学管理办公室备案。提交报告三个月后可予以补领。
四、 补领时间定天每学期第十三周,由各院落系集中到教务处办理,每证(章)收费十元。
五、 学生应如实在学生证上填报离住家最近的一个火车站,如果父母不在同一地点,则只能选择一方。乘车区间填写后不得随意涂改,如家庭住址变动,必须凭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开具的证明方可更改。
六、 按国家规定,寒、暑假学生可享受火车票半价优惠,丢失学生证者,半年内不得享受。
七、 学生如将学生证损坏,要作书面检查,经院系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到教务处换发。以旧换新,每证收费三元。
八、 学生证、校章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或重领。凡涂改、转借、冒用或持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学生证或校徽者,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
九、 提高警惕,严防坏人利用或伪造我校学生证、校章冒充我校学生为非作歹,发现此类情况要立即报告学校保卫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