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日期:2007-10-12

一、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各种考核,因故不能参加应在考核前提出书面申请(因病应附医院证明,应公应附学校证明),并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批准方可缓考。

二、  课程(含必修、选修、重修和重考课程)经考核及格(通过)后,按学生实际取得的成绩及学期记载。附修专业课程经考核在取得该成绩的学期记载及格(通过)及以上的成绩,不及格或成绩不理想者,允许放弃后重选。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与师生民主评议等相结合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三、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并作为学生的选修课程成绩记载。

四、 经批准缓考的学生,除因公缓考可在事后经教务处批准单独组织考核或评定成绩外,其余情况,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正常安排的课程考核,以取得课程学分。

五、学习不能按时参加综合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学习的,按第二十条处理,未经批准的学生缺交某门课程作业的次数累计超过总数的1/3或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1/3,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该课程必须重修或重选;一学期3门课程被取消考核资格者,给予退学警告处理;各学期累计4门(次)及以上课程被取消考核资格者,应予以退学处理。

六、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  向学生出示的对外交流成绩单,每门课程只标记一个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