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处理与退学

日期:2007-10-12

一、  学校按本细则中有关规定对在校学生做出的学籍处理,不是一种行政处分,不记入学生对外交流档案。


二、 本细则中,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提前毕业、退学警告、退学处理及考核违纪或作弊处分等,由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处理和备案;其他违纪处分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处理和备案。


三、  学生课程修读,均以学生入学时间和主修专业综合培养计划规定的正常进度为标准,在每学期结束后进行审核,学期内取得的课程总学分数累计不足14学分的(因提前修读剩余课程不足14学分者除外):
1. 取消附修专业资格,所修课程按选修课记载;
2. 给予退学警告处理。
给予退学警告的学生,由学院审查,报教务处核准后,在全校发文通报,由学院传达到本人及家长。


四、  除本细则其它条款所列退学或开除学籍情况外,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处理:
1. 受学校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同时受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给予退学警告者。
2. 无论何种原因,连续3次或累计4次被退学警告者。
3. 因病连续休学两年期满,经体检复查身体不合格者。
4. 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病、麻风病及其他严重传染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在学校继续学习者。
5. 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6. 超过最长在校学习时间者。


五、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 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2. 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至少一年)发给肄业证书。
3.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开除学籍和不按时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只发学习证明,不发给肄业证书。
4. 被处理退学的学生,学费及住宿费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5. 自动退学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予退还学费及住宿费。
6. 被处理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收到正式退学通知后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学期不办理和离校者,交由保卫处处理。
7. 被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和其他原因被处理离校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长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