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重点实验室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使经费管理更加科学化、透明化、合理化。结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经费类别:中央拨入、广东省拨入、学校拨入。
第三条 实验室经费分配由管理委员会严格制定,其使用范围严格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计划任务书》中的相关规定使用。
第四条 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实验室开放运行费由实验室主任审批,自主课题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开放课题经费由实验室办公室主任审批,审批人对项目或职权范围内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特殊情况需他人代为审批时,需向财务处提供书面委托。
第五条 财务报销凭证的有关规定:外部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行政事业性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使用财务处统一印制的专用凭证。所有发票必须由经手人在发票背后签章。
第六条 发票或收据的填写要求:
1、发票或收据必须注明单位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等。
2、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必须是“华南理工大学”全称。
3、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所记载的各项内容不得涂改。
4、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必须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
5、所有签字和自制原始凭证一律用碳素笔或钢笔书写。
6、取得的国外发票,必须翻译成中文,并由外事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处根据发票取得时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后报销。
第七条 发票的日期必须在经济事项发生的合理期限内。原则上各单位应在经济事项发生后三个月内报销。
第八条 财务报销手续和要求:定额发票、项目填写不完整的手写发票,报销时须附开票单位详细的销售小票或购货清单,并加盖与发票上相同的单位印章。
第九条 凡购买图书资料,由实验室资料员签字确认并附图书验收单后方可报销。
第十条 购置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报销时应附实验室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验收单。
第十一条 购置大宗或批量元器件、材料,报销时应附采购清单、入库单及学校合同文件。
第十二条 各实验中心对外协作、加工、零星修缮项目报销时,应附学校合同文件及加工清单(注明材料费、人工费等)和工程决算单。符合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标准的,需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第十三条 差旅费按华南理工大学财务相关规定报销,并填写《华南理工大学长途出差报销单》。属参加会议或培训、进修等情况者,应附会议通知。严格控制出差乘坐飞机,因工作需要确需乘坐飞机的副处级和副高级职称以下人员须经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办理出国借款,需提供有关出国批件,报销时还需提供外汇预算表、外汇申请表、外汇兑换表、外汇核销单及有关票据。
第十五条 所有的报销,须统一填写《华南理工大学报销单》,所有的单据统一使用《华南理工大学粘贴卡》按照相关规定粘贴好,并分类填写好费用类别、项目编码、单据张数、费用合计。并经经费项目主管审批。
第十六条 凡经费在财务处统管的部门之间结算业务,可填制内部转帐结算单办理,按正常报销程序批准后,由报销人直接办理内部转帐业务。
第十七条 借款管理办法
1、 借款人要在借款前向经费项目主管申明借款的原由和借款数量,得到同意后完整、准确的填写《华南理工大学暂借款单》,写明借款用途和借款金额。
2、 借款单要经经费项目主管审核批准,注明费用的支出财务账号,签字盖章后生效。经费主管部门要对审批的借款单作记录,以便结算时核对。
3、 借款单须经实验室核对,如发现错误或不符合财务制度之处,报请实验室主管领导处理。核对无误后,计入实验室财务管理账目。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