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热带建筑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管理办法
2008-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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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凝聚优秀人才,贯彻落实国家重点实验室“创新、开放、流动、交流”的基本准则,提高学术研究水平,多出成果,结合实验室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访问学者招收条件

第二条 国内学者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其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国外学者具有博士学位或助理教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 国内学者在最近两年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5篇以上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近期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出版高水平专著等;国外学者应在近期有高水平科研成果或在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国际学术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四条 国内学者申请在本实验室做访问学者,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公函。

第三章 访问学者招收程序

第五条 国内外学者向实验室提出做访问学者申请,必须填写《亚热带建筑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申请书》,并提交如下材料:

①近期科研成果复印件;

②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证书复印件;

国内学者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公函。

第六条 国内外学者向实验室提出做访问学者申请,由所属子实验室和实验中心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实验室主任审批,同意后由实验室办公室向申请人及相关单位发出正式招收通知。各子实验室应指定一位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作为联络人,负责该访问学者与实验室之间日常事务沟通,协助其办理工作生活事宜。

第七条 审批同意招收的访问学者须与实验室签订《亚热带建筑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合同书》,明确访问期限、合作期间的研究方向、预期目标、成果标注和共享形式以及双方的责权利等。

第八条 国外访问学者的招收,还需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协助办理来华相关手续及事宜。

第四章 访问学者工作要求

第九条 访问学者在实验室访问期内,应与实验室指定的联络人共同协商制定研究工作计划,明确自主研究课题、研究目标、预期成果等,并报实验室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访问学者的研究期限由访问学者与联络人协商确定,一般为一年,可根据各自情况适当调整,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最短不得少于两个月。个别访问学者因课题原因,经原单位同意可申请延长研究期限。

第十一条 访问学者在实验室访问期内可以申请承担自主研究课题一项。按《亚热带建筑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自主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填写《自主研究课题申请表》,由实验室主任审批立项。

第十二条 对访问学者承担自主研究课题的资助额度,根据课题研究期限一般分三个档次:研究期限为2个月者,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研究期限为6个月者,资助额度不超过8万元;研究期限为12个月者,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访问学者承担自主研究课题的具体资助额度,将由实验室主任根据课题重要性和研究期限审批,但单项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三条 访问学者在访问期间除开展自己计划内的研究工作外,还应积极参加重点实验室统一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第十四条 访问学者在访问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实验室指定的联络人应积极主动地协助访问学者解决工作与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与条件。

第十五条 访问学者为中共党员者,来实验室报到时请自带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并参加组织生活。

第五章 访问学者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六条 访问学者在实验室合作研究期间,由实验室办公室安排其住宿,并由实验室代缴房租,但需自己缴纳水电费。

第十七条 访问学者在实验室合作研究期间,由实验室安排科研工作室。研究期间科研工作室管理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水电房租费用由实验室代缴,电话费由自己缴纳。

第十八条 访问学者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其工资和相关福利仍由原单位支付,医疗待遇仍由原单位负责。不转户口和人事档案。

第十九条 访问学者在实验室工作期间,由学校或实验室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访问学者一定的工作酬金或生活补助费。具体额度可由访问学者与联络人协商,报实验室主任审批。一般国外访问学者30006000/月,国内访问学者不超过1000/月。访问学者的工作酬金或生活补助费可从所承担的自主研究课题中支付。

第二十条 访问学者在实验室工作期间所取得的成果(论文、专著、获奖、专利等)均与访问学者的派出单位共享,但必须是以重点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时享受《亚热带建筑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奖励办法》的规定。

第六章 访问学者研究结题

第二十一条 访问学者合作研究期满,必须向实验室提交合同所规定的科研成果,撰写研究工作结题报告,并通过实验室组织的课题结题验收,同时颁发访问学者证书。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求访问学者在合作研究期间必须取得一定科研成果。一般研究期限为2个月者,至少有1篇论文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实验室作学术报告一次;研究期限为6个月者,至少有2篇高水平论著发表;研究期限为12个月以上者,至少有3篇高水平论著发表。

第二十三条 访问学者所承担的自主研究课题结题,按《亚热带建筑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自主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访问学者在访问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将汇编成册,作为交流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实验中心和子实验室应高度重视访问学者的工作,积极物色访问学者招收对象。

第二十五条 访问学者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各实验中心和子实验室应积极支持其研究工作,为访问学者顺利开展合作研究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协助解决其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鼓励访问学者与本室研究人员联合申报国家级和省部级研究项目,共同指导研究生论文。

第二十七条 本修改办法自20095月起试行。由亚热带建筑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亚热带建筑科学国家重点实验

                     2008526第一次修改

                     2009514第二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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