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亚热带建筑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立足国内、面向世界,开放运行,充分吸收各种科学思想,努力营造自由、活泼、拼搏、进取的浓郁学术氛围,积极鼓励实验室研究人员踊跃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并对各类学术交流从经费上给予适当支持。
第二条 实验室给予经费支持的学术交流活动范畴主要包括:主办或协办国际国内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前来讲学或学术交流;参加国内外高档次学术会议;选派学术骨干到国内外进修或培训;接受国内外优秀研究人员进修或做访问学者等。
第三条 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的资助对象为亚热带建筑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包括固定成员和部分流动成员)。
第四条 实验室对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的资助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和学校按年度划拨的实验室运行费与科研业务费,具体资助金额从实验室每年分配到各研究中心的总额度中支付。
二、资助额度及条件
第五条 主办或承办国际重要学术会议、高档次国内学术会议,实验室的资助经费额度不超过会议总体预算经费的50%。
第六条 协办国际学术会议和国内学术会议,实验室的资助经费额度不超过会议总体预算经费的25%。
第七条 邀请国际知名学者、国内院士或长江学者前来讲学或学术交流,实验室的资助经费额度为5000~8000元/人;邀请国内其他知名专家学者(教授/博士生导师以上)前来讲学或学术交流,实验室的资助经费额度为3000~4000元/人。
第八条 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经批准参加国际重要学术会议,实验室的资助经费额度不超过5000元/篇;参加国内高档次学术会议,资助额度不超过2500元/篇;若应邀在大会上做主学术报告的资助经费额度可适当增加50%左右。
第九条 以学校和实验室名义选派学术骨干在国内外进修或学术访问交流,实验室的资助经费额度不超过总体费用的50%~80%。国家或学校已有经费安排的实验室将不再另行资助。
第十条 实验室接受国内外优秀研究人员前来进修或做访问学者,具体负责人员应在学校主管部门的协助下先期安排好住宿和工作基本条件,实验室的资助经费额度不超过总体费用的80%。
第十一条 主办、承办或协办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以及出版会议论文集,均须署有“华南理工大学亚热带建筑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资助”的名称;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的人员应经实验室批准并以实验室名义在会议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选派学术骨干在国内外进修或访问期间进行的所有学术活动及所取得的所有成果,必须标注由实验室资助字样;国内外优秀研究人员前来进修或做访问学者,其进修或访问期间的学术活动及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必须标注由实验室资助字样。
三、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实验室对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的经费资助,由各研究中心主任(或主管副主任)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报实验室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学术交流活动经费资助,首先由本人或相关活动责任人提交书面报告,阐述学术活动的基本情况及需资助经费额度,提交所属子实验室主任审查。
第十四条 子实验室主任签署同意意见后报所属研究中心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审批,中心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在签署同意意见的同时应提出具体资助额度。最后将报告送实验室办公室备案,作为财务请款报销的依据。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办理。资助经费的支出,由具体经办人按照学校财务规定在实验室办公室办理有关请款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差旅交通费、会议费、论文版面费、资料印刷费以及少量办公用品费等,原则上不能用于支付劳务酬金或相关人员加班费。
四、附则
第十七条 各研究中心对于学术交流资助经费的使用,要有预算和计划,原则上学术交流资助经费的总额不能超过当年实验室分配到各个研究中心运行费与科研业务费的总额30%。
第十八条 由实验室办公室主办的重大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其相关经费由实验室办公室承担,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6月起执行。解释权在实验室办公室。
亚热带建筑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