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亚热带建筑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编制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运行与管理
第三章 管理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五章 开放基金和主任基金管理办法
第六章 流动人员工作条例
第七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八章 仪器设备开放运行管理办法
第九章 实验室日常规则
第十章 实验室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华南理工大学亚热带建筑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以亚热带建筑科学技术研究为基础,探索亚热带建筑科学与工程领域中的重大科学和技术问题的科研机构。
第二条 实验室隶属国家科技部,依托华南理工大学进行建设和运行。实验室在科技部、教育部、学校等有关上级组织的领导、监督和检查下进行建设与运行。
第三条 实验室的总体目标是建设具有亚热带特色、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和竞争力的亚热带建筑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建筑物理学、节能技术、历史建筑保护技术、建筑结构和防灾减灾技术等关键领域,取得高水平的自主创新性成果,成为我国亚热带建筑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基地、人才培养基地、建筑科技文化承传与创新基地以及学术交流基地。
第四条 实验室主要依托建筑学一级学科和土木工程一级学科开展建设。将以这两个一级学科为核心,融合声学、光学、工程热物理、计算机应用技术、交通、材料科学、信息技术、城市社会学等交叉学科,根据国家建设与社会发展开展各项工作,同时合理规划学科布局,凝练学科方向。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主要来源于科技部的拨款、教育部和地方政府的资助、学校资助以及社会各界的赞助等;实验室研究经费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的各类科研计划的资助、技术转移所获得的收益和产业界提供的技术开发经费等。
第六条 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指导制以及“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管理机制。
第七条 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包括固定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等)和流动人员(包括客座与非固定研究人员、高级访问学者与进修人员、在站博士后和部分在读优秀博士研究生等)组成。
第八条 实验室提倡和鼓励多学科交叉研究,实现不同学科实质性联合与优势互补。
第九条 实验室立足国内、面向世界,开放运行,充分吸收各种科学思想,努力营造一种自由、活泼、拼搏、进取的浓厚学术氛围与科研环境,为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提供开展高水平研究工作的平台。
第十条 为实现实验室的工作目标和促进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透明化和制度化,特制订本实验室工作与管理条例。实验室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严格执行科技部关于《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华南理工大学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 的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华南理工大学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行政工作、科学研究、研究生教育、人员聘任、学术交流、资产、技术管理、环境安全、财务等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推荐,报科技部批准任命。实验室主任的任期为5年,可连续聘任,但不得超过三届。实验室主任应为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十四条 实验室设专职副主任和专职秘书各1名,专职副主任(副处级)由学校公开招聘后任命,其职责是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专职秘书的职责是协助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实验室另设副主任2~3名,由实验室主任提名,报学校同意后聘任。实验室副主任任期为五年,可连续聘任,但不得超过三届。
第十五条 实验室成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
第十六条 为保证实验室各项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设立实验室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管委会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室岗位和人员管理实行竞争与激励机制,按需设岗、竞争上岗,定期考核、合理流动。实验室人员一律由实验室主任聘任。
第十八条 实验室人员中,固定研究人员与流动人员的比例应保持在1 :1左右,固定人员规模保持在80人以上。
第十九条 实验室设立开放课题基金和主任基金。基金课题费用在实验室运行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为促进新思想、新方法及交叉学科的发展,实验室鼓励和优先支持实验室研究人员与外单位研究人员联合申报、承担科研课题。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维护、专管公用、开放运行的管理原则。
第三章 管理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是实验室的管理决策机构,以保证实验室各项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各研究中心负责人和各子实验室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重大管理事项应提交管委会讨论,管委会成员应对所议问题充分发表意见,认真讨论后形成决议草案或会议纪要。
第二十六条 决议草案经实验室主任审阅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作为管委会决议加以实施;须尽快处理但没有形成管委会决议草案的事项,实验室主任有权做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决定实验室的学术方向和学科布局;确定实验室的组织结构、岗位设置、发展规划、主要方针政策和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实验室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决定万元以上的预算外支出;决定实验室的人力资源分配和方案;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人员的述职报告;制定和修改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研究决定实验室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管委会工作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和主持,特殊情况下实验室主任可授权其他管委会委员代为主持。
第二十九条 管委会一般应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如有需要,实验室主任可随时召集召开管委会会议。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三十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与审议机构。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开放基金指南和重大学术活动等,审批开放基金课题,对实验室的总体发展目标、学术方向的凝练和管理工作等提出建议。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15位本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其中,华南理工大学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华南理工大学从国内外优秀专家中聘任,并报科技部批准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年龄不超过70岁,每次换届更换的委员数不少于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聘任期满可以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4名。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推荐,科技部聘任。
第三十六条 每年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听取审议实验室研究工作报告,审批开放基金课题,对实验室的学术研究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应及时向学术委员会报送实验室工作简报和学术研究简报。
第三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根据所了解的国内外有关的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和动态,对实验室学术研究工作建言献策;积极推荐国内外优秀人才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努力推动实验室研究成果的转化。
第五章 开放基金和主任基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设立开放基金和主任基金,资助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紧密相关的课题研究。
第四十条 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研究人员均可在本实验室制定的“开放基金和主任基金项目指南”所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课题申请。
第四十一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申请受理工作于每年度的5月1日开始,并于该年度的6月30日截止。
第四十二条 开放基金和主任基金课题的研究年限一般为一年,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三条 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可以直接申请,其他科技人员需要有一名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推荐。
第四十四条 开放基金课题申请与评审程序:
(1)实验室发布“开放基金和主任基金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
(2)申请者根据“开放基金和主任基金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的要求,提出研究课题,撰写《华南理工大学亚热带建筑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3)在申报截止日期前,提交申请书(一式四份)及其电子文档;
(4)开放基金课题申请采用集中或通讯评审方式,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
(5)管理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评审意见确定拟资助项目;
(6)将拟资助项目列入当年度资助计划,并发出正式批准立项通知
第四十五条 开放基金和主任基金课题申请一旦获批准,申请人即成为本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
第四十六条 本实验室接收国内研究人员自带研究经费的研究课题,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也列为实验室开放课题。此类课题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批,也可由实验室开放基金予以配套支持,
第四十七条 主任基金课题的申请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审批。主任基金主要用于支持主任认为具有较重要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
对自带课题的进修与访问人员,实验室主任也可根据需要,从主任基金中适当予以支持。
第四十八条 开放基金和主任基金课题经费的使用办法参照华南理工大学纵向项目科研经费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课题经费的具体开支范围如下:
(1)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研究费用,包括专用小型仪器和设备的购置费、仪器租用费、测试费、使用本实验室的公共设施和大型设备时应交纳的维护运行费与折旧费、计算费、材料费、加工费及水电消耗费等。
(2)调研费、资料复印费、出版印刷费、学术交流费等。
(3)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的交通及住宿费等。
第四十九条 开放基金和主任基金课题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但不得挪作它用。课题结束或终止时所余经费应上缴本实验室;自带经费的开放基金课题的结余经费退回原拨款单位或个人。
第五十条 实验室保证开放基金和主任基金课题在仪器设备使用方面的便利,仪器设备使用的收费标准与实验室固定人员一致。
第五十一条 获开放基金和主任基金资助的课题,应有成员到本实验室进行合作研究。在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期间,至少应作一次学术报告并按期递交工作小结。
第五十二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应将研究工作总结、学术论文复印件及原始记录等全部技术档案交实验室存档。实验室将对课题完成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议。
课题研究工作所取得的专利、鉴定或评议、经济效益等成果应通过年度工作小结或研究工作总结的形式告知实验室。
第五十三条 使用开放基金和主任基金在本实验室购置的仪器设备或加工的实验装置归本实验室所有。
第五十四条 开放基金和主任基金课题所取得的研究成果,由本实验室和客座研究人员的隶属单位共有。发表论文、申请奖励时应注明“华南理工大学亚热带建筑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资助课题”(英文为:The project was funded by the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Subtropical Building Science,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China)。自带经费课题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须注明“本研究工作在华南理工大学亚热带建筑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完成” (英文为:The project was completed in the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Subtropical Building Science,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China)。
第五十五条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研究计划执行缓慢或无法继续进行的课题,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可减少拨款或终止资助,并通报学术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 本实验室接受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的科技人员前来工作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具体细则另行制订。
第六章 流动人员工作条例
第五十七条 实验室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高级访问学者与进修人员、在站博士后、部分在读优秀博士研究生和其他非固定研究人员。
实验室对外接收进修与访问学者申请,申请人在其申请被批准后即成为实验室的进修与访问学者,其在进修与访问期间必须在本实验室工作。
第五十八条 实验室优先支持来本实验室进修、访问研究人员的开放基金课题申请。
第五十九条 进修与访问学者申请人,必须填写《华南理工大学亚热带建筑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进修与访问学者申请书》,经实验室主任审核批准,报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后。进修人员或访问学者的导师由实验室固定人员担任。
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权按照其进修与访问研究计划任务书的要求,检查进修、访问计划的执行和完成情况。
第六十一条 流动人员入室时,应到实验室办公室报到,并办理入室手续。
第六十二条 流动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由子实验室主任或导师负责其课题研究、进修或访问研究方面的相关事宜。
第六十三条 流动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和设备。
第六十四条 流动人员应积极参加实验室的学术活动,也可以提请实验室召开专题讨论会。
第六十五条 流动人员应于当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研究或进修工作小结和已被录用论文的最终稿打印件和电子版文件交到实验室办公室。
第六十六条 研究或进修工作结束时,应填写《华南理工大学亚热带建筑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总结报告》或《华南理工大学亚热带建筑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进修与访问研究总结报告》,并按要求提交相关附件。
第六十七条 如研究工作涉及成果保密问题,流动人员应与实验室签订保密协议。
第六十八条 流动人员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不得擅自处理合作科研成果。
第六十九条 实验室为外单位流动研究人员提供住房或住房补助,具体住房由实验室办公室统一安排。对于开放基金和主任基金课题,原则上每个课题实验室在同一时间只负责一人的住宿。研究或进修工作结束时,流动人员应及时归还住房和借用物品。
第七十条 主要研究工作在本室完成,或进修与访问人员在本实验室所取得的研究成果由本实验室和流动人员的隶属单位共有,在发表文章和申报科技成果奖励时,应署双方单位名称。
第七十一条 未得到实验室资助的流动人员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应注明“本研究工作在华南理工大学亚热带建筑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完成” (英文为:The project was completed in the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Subtropical Building Science,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China)。
第七十二条 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的科技人员申请来实验室进修或作访问研究时,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具体细则另行制订。
第七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七十三条 实验室由一位副主任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分口管理”的原则,由子实验室主任或设备管理员具体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并对所负责的仪器设备负有检查与维护的职责。
第七十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指单价为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以及由学校、教育部、科技部规定的其他仪器设备)应配备专人进行管理,及时填写使用记录,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使用效益的定量考核。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要努力钻研技术,认真做好保养和维修工作,确保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十五条 实验室各单位对其负责管理的仪器设备负有建帐、监督、检查核对、管理的职责。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落实使用情况登记制度;仪器设备有失灵、损坏等情况时,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修复,对确实无法自己维修的故障,应尽快报告本单位负责人,聘请专家进行维修。
第七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处理,应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设备报废审批表》,经实验室主管主任及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后,送设备管理处办理相关的手续。批准报废的设备,由归口部门统一回收后,凭报废(报失)单的第三联〔退申报单位留存〕销帐。
第七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要严格履行以下审批和登记手续:
(1)实验室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一般不外借;其它仪器设备原则上也不向外单位出借,特殊情况下,在不影响实验室正常开展科研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同意,可短期借用,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2)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应经实验室主管主任批准,由管理人员办理出借登记手续,并收取一定费用。所借仪器设备若有损坏,借用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3)仪器设备一律不得出借给私人使用。
(4)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的实验室人员以及毕业的学生在离开本实验室前,应归还借用的仪器设备。
第七十八条 对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者应按学校的有关规定酌情赔偿,其中失窃事故须上报校保卫处备案,并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对于严重失职,发生重大事故又隐瞒不报者,除责令赔偿外,学校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仪器设备开放运行管理办法
第七十九条 各研究中心和子实验室可聘任专职技术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做到专管公用,开发运行。
第八十条 校内外其它单位到本实验室做实验或联系工作,须事先到实验室办公室办理手续。未经同意,实验室人员不得随意将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物品提供给非本实验室人员使用,也不得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和药品为室外人员做实验,违者实验室有权处罚当事者。
第八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循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对于初次使用者,须由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操作。任何人必须在正确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与操作程序后方可独立上机操作,强行上机者将视为违章。
第八十二条 各研究中心和子实验室应制订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操作注意事项,并切实执行。
第八十三条 使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取得的研究成果,在论文发表或成果鉴定、获奖后应向本实验室提供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第八十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主要服务于实验室的各项科研工作,对实验室人员实行有偿共享。实验室仪器设备在保证完成本室的实验、测试等任务的前提下,对校内外研究人员开放,按照有关收费标准提供有偿服务。
第九章 实验室日常规则
第八十五条 每位实验室人员均有义务维护维持实验室的正常运作,以主人翁精神参与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积极参加和配合实验室举办的各种活动。
第八十六条 要爱护实验室财产,保持实验室的整洁卫生,不得乱扔垃圾、废物,不得向下水槽乱扔、乱倒废弃物。
第八十七条 万元以上的实验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和使用登记制度,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和贵重金属等应有专人妥善保管,严格执行领用、登记制度。
第八十八条 实验室的固定资产和低值仪器应建立账、卡,并且做到账、卡、物一致。仪器设备报废须经有关专家做出技术鉴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八十九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时,应及时报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以便及时处理,必要时报告保卫处。
第九十条 实验室钥匙的持有者对实验室的安全负有责任,不得将钥匙转借他人;未经同意,不得私自配制实验室钥匙。
第九十一条 校内外有关单位与人员凡需来实验室访问、参观、学习的,必须经实验室主管人员同意后方可接待。对外接待工作中,既要做到热情礼貌待人,又要遵守学校和国家的保密规定。
九十二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障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剧毒、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安全的地点(如药品库内),并由专人保管。下班或节假日各分室或各课题组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火源、关窗、锁门。
第九十三条 不得在实验室内存放任何与实验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在实验室内烹煮食物。
第九十四条 所有实验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凡违犯实验室规章制度的,实验室有权进行批评教育以至处罚。
第十章 实验室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九十五条 为鼓励实验室人员多出高水平研究成果和撰写高质量的科学论文,实验室设立优秀论文评选制度。
第九十六条 优秀论文的评选范围为:上一自然年度内实验室人员在国内外正式发行的期刊上发表的研究论文,论文未署本实验室者不属评选范围。
第九十七条 每年评选出5~10篇优秀论文。
第九十八条 优秀论文的评选办法如下:
(1) 由各研究中心和子实验室推荐候选论文。
(2)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根据推荐情况初选出2倍于评选额的论文。
(3) 学术委员会以通信评议的方式,按评选额无记名投票评选,得票达到投票人数1/2者则定为当年度优秀论文。
第九十九条 对优秀论文的作者,实验室给予以下奖励:
(1) 优秀论文在下一年实验室工作年报中公布;
(2) 每篇优秀论文奖励1000元;
(3) 被EI、ISTP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200元;
(4)被S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500元;
(5) 对于发表在《Nature》和《Science》上的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学术论文,实验室除给予力所能及的重奖外,还将向学校为其申请特别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