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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07年6月修订)
发布时间:200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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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学校本科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华南理工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 入学、注册与费用
第一条 经正式录取的本校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个人身份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并附上有关证明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事故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交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报到后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的,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校医院提出意见、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离开学校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前一周的星期五、星期六两天为在校生注册时间。学生应持学生证(学年初还应持交费证明)按时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后,即取得该学期学籍。
第五条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无故不按时注册的学生(包括请假逾期及休学复学者),将视情节轻重,根据《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予以处理。除给予退学处理者外,其余待学校做出处理(或销假)后,再予注册。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交纳学费的标准,均以其入学时规定交纳的数额为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不能参加选课,也不予记载和录入成绩。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应办理预注册手续,于当学期内按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注册。
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交费者,必须在开学两周内办理缓交手续。缓交手续由个人申请,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审核,学生工作处批准,报财务处备案。缓交期满无正当理由仍不交费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凡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需经学校批准后,才可复学注册。
第九条 附修专业课程的修读,应按有关规定交费。不交费者,不予记载成绩。

第二章 学制与修读年限
第十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个别指定专业为五年),每学年划分为两个学期。
第十一条 以基本学制为基础,在校年限设定上限,即凡具有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籍的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所在专业基本学制加两年。
学生一般应在基本学制的年限内完成学业,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提前修满规定学分者可以提前毕业。
第十二条 不能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修满学分,未达退学处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在校时间,申请应在第七学期内办理,经批准者安排在同专业的下一年级跟班学习,并应交纳学校规定的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但无论何种原因,在校时间(含休学)最长不能超过所在专业基本学制两年。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应当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违反国家政策法令,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综合培养计划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学生,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视为旷课,旷课学时以考勤记录为准(连续旷课以天计算,旷课一天按5学时计)。对旷课学生,依照《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在校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需请事假的学生,请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周。学生请假,一天以内由本人申请,经班长同意并由任课教师批准;三天(含三天)内由本人申请,班主任批准并报学院办公室备案;三天以上由本人申请,主管教学院长批准。请假期满要按时销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或超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依照《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应予退学处理。

第四章 课程修读
第十六条 学校《本科综合培养计划》的课程设置,分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类。学生各学期的课程修读和取得学分,应按各专业综合培养计划的规定进行,一般应首先保证主修专业必修课程的修读,然后选修其余课程。
第十七条 经考核首次不合格的课程,可以参加下学期第一周内由开课学院安排的课程重考一次,重考仍不合格或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核者,必须参加重修。
学生重修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于开课学期的第二周内到开课学院报名并办理相关手续,安排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相同课程跟班进行。学校不再单独开设重修班。
第十八条 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凭所在学院证明到开课学院报名,不按重修对待,对听课不作要求,但应参加考核。
第十九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在班主任或导师指导下,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可提前修读高年级的课程。
第二十条 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应于每学期前五周内提出申请,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每学期可缓修一些主修专业的课程,并应在导师(班主任)指导下制定合理的修读计划和修读进度。批准缓修的学生,不予修读附修专业。
第二十一条 全校性通选课程由所属学院在每学期考核周之前,将下一学期的可供选修的课程信息上报学校,并由学校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在校园网统一公布;各学院选修课程也应在每学期考核周之前,公布下一学期的课程安排,供学生选修。
1.学生应在每学期前三周内办理选课(含重选)手续,未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修读及考核;
2.经选定的课程,一般不得变动。特殊情况,应由本人申请,课程所属学院或单位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在开学后三周内办理改选、退选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3.选修人数不足15人的课程,一般不再开课。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学,取得学籍后,可选择学校开设的辅修专业或双专业作为附修专业,附修课程学分不计入学籍处理的学分数内。
第二十三条 附修专业的设置及招生信息由学校在第十周前向学生公布,并在每学期考试周前,向学生公布各附修专业下一学期的课程安排,由学生根据自己主修专业的修读情况选修。
1.学生应于每学期第一周内,到有关学院办理注册、选课、交费手续。课程选定后,不得更改;
2.附修专业课程修读可参加学院开设的附修专业班,亦可修读该学院在其它时间开设的相同课程;
3.附修专业课程未修读或考核不合格,可按规定交费后重新修读;
4.附修专业与主修专业相同的课程,经学生申请,附修专业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批准,最多只能免修两门课程;
5.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完成附修专业教学计划,同时主修专业符合有关规定,即取得附修专业的毕业资格,由学校在主修专业毕业时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四条 主修专业综合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学生经自学或已修读过的课程,可申请免修考试。申请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经任课教师同意,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核批准后可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核试题及考试安排(有实践环节的课程,考核要涵盖有关实践的内容,比例应与课程大纲的要求一致),应由课程所属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报考试中心备案。
免修考核成绩在75分以上者,即取得课程学分,成绩予以记载,该门课程可以免修。
第二十五条 因课程修读时间有冲突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课程所属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批准,可以免听部分课程,但必须缴交作业、参加课程的全部实践环节和课程考核,考核合格,即取得课程学分。
第二十六条 重修课程不能申请免修。
第二十七条 凡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参加听课者,以旷课计。
第二十八条 港澳台学生可以将下列课程作为选修课修读:
社会实践、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体育、军训(含军事理论课),课程学分不计入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数。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综合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参加各种考核,因故不能参加应在考核前提出书面申请(因病应附医院证明,因公应附学校证明),并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批准方可缓考。
第三十一条 课程(含必修、选修、重修和重考课程)经考核及格(通过)后,按学生实际取得的成绩及学期记载。附修专业课程经考核在取得该成绩的学期记载及格(通过)及以上的成绩,不及格或成绩不理想者,允许放弃后重选。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与师生民主评议等相结合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并作为学生的选修课程成绩记载。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缓考的学生,除因公缓考可在事后经教务处批准单独组织考核或评定成绩外,其余情况,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正常安排的课程考核,以取得课程学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综合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学习的,按第二十条处理,未经批准的学生缺交某门课程作业的次数累计超过总数的1/3或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1/3,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该课程必须重考或重选;一学期三门课程被取消考核资格者,给予退学警告处理;各学期累计四门(次)及以上课程被取消考核资格者,应予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向学生出示的对外交流成绩单,每门课程只标记一个成绩。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允许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 根据学校其它规定,允许部分学生转专业。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 三年级或以上年级学生;
2. 定向培养(含国防生)或享受定向奖学金的学生。
3. 正在休学的学生;
4. 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5. 受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应予退学的;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具体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所在学院同意或推荐,拟转入学院审核同意,最后送教务处审批;
2.学生转入其它学校,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3.学生转学的手续,上半年应在五月底前办理,下半年应在十一月底前办理,其它时间一般不予办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所需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作休学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其它原因需要中断学习,所需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作休学处理。休学应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或一些特长学生(指在文艺、体育及创新上有特殊才能的学生),需要中断学习,外出工作一段时间的,亦按休学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可申请连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并回家疗养,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
2.学生申请休学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经主管教学的院长审核,报教务处批准。休学学生应从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学生未办离校手续又不参加培养计划的活动以旷课计,累计超过50学时,依照《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应予退学处理。休学期间,休学学生不可以参与学校一切教学活动,否则,所修得的学分一律无效;
3.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4.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费用自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期间不按在校时间计。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
1.应于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持休学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
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或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身体合格,方可申请复学;无医院证明或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办理复学手续;
3.休学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理者,取消复学资格;
4.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跟班学习。

第八章 学籍处理与退学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本细则中有关规定对在校学生做出的学籍处理,不是一种行政处分,不记入学生对外交流档案。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中,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提前毕业、退学警告、退学处理及考核违纪或作弊处分等,由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处理和备案;其他违纪处分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处理和备案。
第五十条 学生的课程修读,均以学生入学时间和主修专业综合培养计划规定的正常进度为标准,在每学期结束后进行审核,学期内取得的课程总学分数累计不足14学分的(因提前修读剩余课程不足14学分者除外):
1.取消附修专业资格,所修课程按选修课记载;
2.给予退学警告处理;
给予退学警告的学生,由学院审查,报教务处核准后,在全校发文通报,由学院传达到学生本人并发给退学警告通知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前六个学期所获得的学分未达到主修专业所要求修读3/4学分者,须修够学分方可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环节。
第五十二条 除本细则其它条款所列退学或开除学籍的情况外,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处理:
1.受学校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同时受第五十条给予退学警告者;
2.无论何种原因,连续三次或累计四次被退学警告者;
3.因病连续休学两年期满,经体检复查身体不合格者;
4.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疯病及其他严重传染病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在学校继续学习者;
5.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6.超过最长在校时间者。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对作退学处理者,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其所在学院及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5天后,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2.自动退学和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学习时间满一年)发给肄业证书;
3.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学习证明,不发给肄业证书;
4.自动退学、作退学处理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费及住宿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费;
5.被处理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收到正式退学通知后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过期不办理和离校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6.被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和其他原因被处理离校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长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六条 学生申请提前毕业,应在每年四月底前向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七条 学校进行毕业资格审查时间为每年五月份。具有学籍的学生,凡修读年限已达到或超过基本学制以及申请提前毕业者,均在审查范围内,由学校按其主修专业综合培养计划的要求进行毕业资格审查。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综合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将发给毕业证书。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附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附修要求者,学校将发给相应的附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经毕业资格审查,不合格课程学分数超过16学分(含16学分)的学生,不具备毕(结)业资格,按以下两条处理:
1.已达到最长在校时间的学生作肄业处理;
2.未达到最长在校时间的学生,应按第五十条规定,给予退学警告或作肄业处理。
第六十条 经毕业资格审查,不合格课程学分数少于16学分的学生,暑假前再次审查后,分别作毕业或结业处理。
第六十一条 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取消附修专业的毕业资格,但所修读的附修专业课程可按选修课程予以记载。
第六十二条 学校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专业,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六十三条 未达最长在校时间的结业学生可申请修读未取得学分的课程,申请应经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批准修读的学生应按有关标准交纳费用。所修课程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所需学分后,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日期填写。
第六十四条 准予结业的学生中,已达学校规定最长在校年限的学生,不可以修读课程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将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六条 毕业生对学校所发证书(毕业、结业、辅修、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或损毁不再补发。若确属需要,应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经教务处审查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所出具的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及学位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章 学士学位
第六十八条 凡本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经审查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学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由学校教务处提名,经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主修专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六十九条 授予双学士学位,还必须符合学校双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条 学士学位类别和名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十一条 下列情况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凡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2.结业后至换发毕业证书时间内,因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到处理者。

第十一章 申诉
第七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二章 其它
第七十三条 本细则经二OO七年七月十七日校长办公会通过,二OO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原《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及其他有关条文与本细则有不相符之处,均与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