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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监考人员守则
发布时间:200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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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考是教学任务,主考教师和监考教师统称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应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全心全意做好这一工作。

二、主考、监考教师应在考前见面联系,落实学生参加考试的实际人数及考试室。主考教师按隔双位随机编制考试座位表,于开考前把座位表向学生公布。不应按顺学号的方法的编排座位。

三、监考人员应在开考前十五分钟到达考场,否则作迟到论,对迟到者除点名通报批评外还将上报学校作处理。到达考场后,主考教师应督促学生按编排入座、清理座位周围遗留的废纸杂物、将带入考场的考试用具以外的物品集中放在讲台上。

四、发卷前,对号检查学生的有效证件(本科生为校园卡或学生证,进修生为进修证,旁听生为旁听证),不带有效证件者一律不准参加考试。并宣读考场纪律。

五、监考人员只回答试题字迹不清问题,对学生就题意等发问一律不作回答。

六、在监考过程中,应集中精力监考,中途不得离开考场,不得看书、报等或作于与监考无关的事。

七、严格掌握考试时间,按时发卷、收卷,不得拖延考试时间。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向学生报时一次。

八、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对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决不姑息迁就,将违纪情况记录在案,并报告巡视员或教务处。对由于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而造成考场(尤其在交卷时)混乱的监考人员,除点名外还将上报学校处理。

九、考试结束,收齐点清试卷,逐项如实填写考试汇报表和考场情况检查表,签注主考、监考教师姓名,以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