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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的消防管理,防止火灾危害,保护教职员工、学生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学校所属的各院系、各单位均须依照本规定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搞好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是学校防火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有监督、检查各院系、各单位防火安全工作,消除各种火险隐患的责任。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  各院系、各单位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精神,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本单位的防火负责人,建立逐级防火责任制度,组成各专业、教研室、车间、科室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小组,各实验室、班组设安全员。

    第五条  各院系、各单位防火领导小组在校保卫处消防安全管理科指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1、对群众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工作。

    2、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责任制度。

    3、对本单位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和一些违章现象及时消防和制止,对暂时难以消防的火险隐患必须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并向保卫处消防安全管理科报告。

    4、建立本单位的防火档案,确定防火重点部位,制定灭火方案。

    5、定期进行防火知识的宣传和灭火技能训练,要求每个工作人员必须做到“四知”:知火警电话;知重点部位;知消防水源位置;知消防器械使用方法。

    6、加强对值班人员的管理,要求值班人员身体健康,掌握一定的灭火技能,对本单位聘任的老、弱、病值班人员应及时更换。

    7、对本单位内部的消防设施、自动报警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  电器防火 

    第六条  学校动力和照明用电都必须由持上岗证的电工施工,否则,发生火灾由安装人员负责。动力用电必须配有闸箱,电闸箱盘面要用耐火材料或铁皮铺设,室外要有防雨设备,配电盘、电闸下不准存放可燃物品。

    第七条  不准随意乱接乱拉电源线,不得超负荷用电。

    第八条  严禁使用金属丝线代替保险丝。

    第九条  电线穿过墙壁、楼板、靠近金属物体或两线交叉时必须装有绝缘套管。

    第十条  电线接头要牢固可靠,只有电荷载的电线不准捆结、扭接和打折扣。

    第十一条  要经常检修使用的空调器,以防电容器耐压值不够、受潮、电压过高被击穿造成空调器起火。使用空调时应做到:

    1、空调器应有接地线,采用三脚插头的空调器不应用两脚插头。

    2、空调器周围不得堆放易燃物品,窗帘不能搭在空调器上。

    3、定期检查空调器的电器元件,保证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焊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焊割安全技术,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第十三条  使用电焊时,因焊接、切割时的电弧、火焰温度度,辐射热强,有大量的溶渣和火星四处飞溅,必须有专人看护并远离可燃物,严禁在储存易燃物品的地方和各种库房附近进行焊接。

    第十四条  安装和修理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进行,新设、增设的电气设备,要经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方能通电使用。

    第十五条  电器设备结束工作时,一定要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去。

    第十六条  电器设备和线强应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破损、老化等情况的必须进行修理,不准冒险运行。

    第十七条  除科研、生产必需外,严禁单位和个人使用电炉子。

第四章  实验室防火

    第十八条  各类实验室应按防火规范配齐消防器材。

    第十九条  有易燃、易爆蒸气和可燃气体散逸的实验室,其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条  实验室内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随用随领,不宜在实验室存放,必须备用的化学危险物品,应有专人负责,但存放不得超过每间房5公斤。

    第二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蒸馏、回收、萃取、电解等各种化学实验室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房及存有高精密仪器的实验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用电应指定专人负责,人走断电,实验室使用的电冰箱内不能存放易燃易爆药品。必须存放的,应将药品封严,以防散逸,以防冰箱启动时打火造成事故。冰箱应放在通风处,严禁在冰箱后面堆放杂物。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微机房、库房不能兼作修理间,使用电烙铁时,应配有支架,人走断电。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化学实验室用明火直接加温各种易燃药品。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使用的各种气体钢瓶,应加保险胶圈并用绳锁相对稳定,要远离火、电和其它热源,放置在阴凉或空气流通的地方。

第五章  图书馆、仓库防火 

    第二十七条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是收藏各类图书报刊和档案等可燃物资的地方,是防火重地,必须建立防火安全制度,严禁在馆(室)内明火、吸烟。

    第二十八条  书架、档案架应用非燃烧材料制成,单面书架可贴墙安放,双面书架可独立安放,书架间距不得小于0.8M,书架通道不得小于1M,贴墙通道为0.5-0.6M。

    第二十九条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电气线路应用铜芯线,外加金属套管保护,照明灯距书的距离不得小于0.5M。日光灯镇流器必须反吊安装。不准用碘钨灯照明,不准乱接乱拉电源,严禁超负荷用电。

    第三十条  图书馆每天闭馆前要对书库、阅览室等处认真进行检查,确实无隐患后方可离开。值班人员应认真负责。馆内严禁留宿非值班人员。

    第三十一条  图书馆、资料室和书库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准在通道和安全出口处存放物品,并设立安全通道标志。

    第三十二条  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必须采用防爆型的照明装置,不准使用普通式开关,库内不准吸烟,不能将打火机、火柴等火种带入库内,出库时拉闸断电。

    第三十三条  一般仓库内严禁住人,库区内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酒精炉等明火设备,不准带小孩进库。

    第三十四条  仓库必须备足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且不得锁在库内,仓库工作人员必须会使用各种灭火器。

    第三十五条  库物资必须分类、分堆储存,堆与堆之间不得小于0.8M,主要通道不小于1.2M,不得超量存放,库区周围不准堆放可燃物,秋季杂草、落叶要及时清除。

第六章  工厂、后勤防火

    第三十六条  木工车间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每天必须清除工作间内的刨花、木屑、锯末等可燃物,集中放在安全地点。

    第三十七条  木工车间内的木料、成品、半成品要摆放整齐,保证防火道路畅通。

    第三十八条  印刷业原料均是可燃物品,印刷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防火安全规定,不得玩忽职守。

    第三十九条  印刷车间变压器、电气开关应装在配电箱内,电气线路要穿管,室内不准用大功率白炽灯照明,不得超过100W,与纸张留有安全距离。

    第四十条  废纸及纸毛必须有专门安全地点存放,各车间在下班前必须把废纸清扫干净,裁切时纸脚不准堆放在机器和电动机附近。

    第四十一条  吸烟必须到吸烟室,严禁在生产岗位上吸烟。对火、电源严加管理,必须有专人负责。

    第四十二条  食堂是动用明火较多、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全体职工必须遵守防火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厨房内必须设排烟、通风设备,锅灶和炉的附近不准堆放可燃物。工作结束时,工作人员要切断电源、气源、火源后方机离开。

    第四十四条  汽车司机要认真遵守有关防火安全规定,车库内不准存放易燃和可燃性物品和其它东西,汽车进库后车头应朝外,库内严禁明火和吸烟。

    第四十五条  修理车间内严禁明火作业,电气焊接应专设房间,照明应使用低压灯。用汽油刷洗汽缸体时,应切断电源油箱,未经清洗,不得焊接。

  第四十六条 汽车油路发生故障时,严禁往汽化器直接供油行驶。

  第四十七条 校煤气库、油库、危险品库必须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度,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库内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专人负责,专人保养,三库上岗人员必须持有消防培训合格证书才能上岗。

  第四十八条 秋冬季节,风高物燥,严禁乱烧杂草、落叶、垃圾。

  第四十九要 建筑工地、修建工地临时动火,必须经保卫处消防安全管理科检查合格后发给动火许可证,方可动火并有专人负责。

  第五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室内装修工程、临时搭建工程及施工占用道路、断开路面,必须经保卫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科审核。

第七章  公共娱乐场所、办公室、教室防火

  第五十一条  校内影视馆、舞厅、招待所,应设安全出口,并设有应急灯和明显标志,电气设备有专人负责,灭火器材应配备充足并有专人管理。对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

  第五十二条  几个单位共用一栋楼办公的,应成立联防共管委员会,不得私自隔断将楼道堵塞,楼道内严禁堆放杂物。

  第五十三条  严禁在公共教室内使用明火,不得在垃圾道口处烧废纸及杂物。

第八章  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的地下消防栓要有明显标志,严禁埋压、圈占。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的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要放在明显、通风的地方,注意防潮,每件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不得丢失、损坏。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的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失灵、失效、破损的要及时报废、更换或修理。

  第五十七条  要爱护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不得挪用或占用,无故损坏者要按价赔偿。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参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办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九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作出贡献或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保卫处将报请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保卫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0年7月1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