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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
流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二00一年九月三十日第十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流动人员的管理,维护我校良好的治安秩序,根据广东省及广州市有关流动人员的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流动人员,是指未依法改变法定住址而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市、乡(镇)以外滞留一昼夜以上的外来人员,流动人员又称为暂住人员,包括;
(一)各驻校建筑工程施工队、房屋装修工程队的民工;
(二)校内各单位聘用的临时工;
(三)非学历短期培训和进修的人员;
(四)经学校批准在校内设点经商、服务和联营办企业的人员;
(五)校内住户雇用的保姆及其他原因住在教职工宿舍的人员;
(六)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入住校内(而户口是异地)的人员。
第三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属的综治办(流动人员管理办公室),是流动人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协调机构,其主要职
责是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决策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教育、督促、检查流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
章制度,并具体办理日常管理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 根据“誰主管,誰负责”的原则,凡有流动人员的单位,必须指定一名专职干部负责本单位流动人员的管理工作。对流
动人员必须实行双重管理,严格遵守先申报后用人的制度,即由保卫处流动人员管理办公室审查,经人事处审批之后,用工单位方
能使用的原则,并按规定办理《华南理工大学临时出入证》和《广州市IC卡暂住证》。用工单位必须加强对本单位流动人员的法纪
教育,贯彻、执行有关暂住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
第五条 流动人员必须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的规定办理《广州市IC卡暂住证》,属务工的要办理《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
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计划生育规定和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校园公共秩序。
第六条
受聘在本校务工的流动人员,必须在到校后的七天内持本人身份证、计划生育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证》、所在地政
府或劳动管理部门开具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以及校内单位聘用的证明到保卫处流动人员管理办公室进行申报,或及时办理
《华南理工大学临时出入证》。
第七条 凡流动人员较多的单位,应由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登记造册统一办理《华南理工大学临时出入证》,聘用流动人员超过两个月以上的,必须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的规定到保卫处流动人员管理办公室或五山街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广州市IC卡暂住证》。
第八条
各单位举办的各类学习班、短(培)训班、学历班,凡在校内上课、住宿为期三个月以内的,由主办单位造册,成人教育学院登记盖章后,送保卫处备案;超过三个月以上者,由主办单位造册,成人教育学院领导签名加盖公章并按规定到保卫处流动人员管理办公室办理《华南理工大学临时出入证》。
第九条
投亲靠友住在教职工家属宿舍的流动人员,属经商、做工的需办理《广州市IC卡暂住证》和《华南理工大学临时出入证》,属做保姆、探亲、访友或求医的,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第十条
入住在校内宾馆、招待所的,按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管理,居住半年以上人员要造册报保卫处流动人员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从事环卫、保安的人员以及境外人员免收治安管理费,但须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未经省、市劳动部门和学校批准,不得聘用外省流动人员就业。对违反本规定的,由保卫处流动人员管理办公室根据其情节,参照学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给予处理。
(1)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办理《广州市IC卡暂住证》和《华南理工大学临时出入证》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可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用工单位处1000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补办;
(2)违反计划生育管理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处罚;
(3)违反招用工管理规定的,按《广东省违反招用工人规定处理暂行办法》处罚;
(4)无营业执照经营的,按国务院《城乡个体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处罚;
(5)用工单位、业主、雇主或管理人员侵犯流动人员合法权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处罚;
(6)未经批准乱搭建窝棚、工棚的 ,按《广东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广东省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华南理工大学保卫处流动人员管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华南理工大学
二OO二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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