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申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组建义务消防队组织的通知
各学院,校级消防重点单位,校直属单位,机关各部门:
学校中层干部换届工作己结束,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有所变动。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避免各单位消防管理工作出现空档情况,根据《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第十四条规定,各学院、校级消防重点单位、校直属单位、机关各部门应重新申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学院、校级消防重点单位、校直属单位、机关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必须由本单位行政正职负责人担任。为避免消防责任人因工作事务多而难以集中精力管理消防安全,各学院、校直属单位增设消防安全管理人(即直接责任人),在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下具体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由行政副院长担任(未设立行政副院长的学院应由分管安全的副院长担任)。
二、消防安全管理员在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在本部门内(实验室、车间、仓库、场馆、宿舍等)具体实施消防安全日常管理、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人员,各单位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名消防安全管理员,消防安全管理员的工作直接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
三、义务消防队是预防和扑救火灾的群众性组织,是学校各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实施群防群治的骨干力量,也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有力助手。根据《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第六条和《华南理工大学义务消防队组织暂行规定》第二条要求,校内各单位必须设立义务消防队组织,义务消防队在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直接领导下和保卫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科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组建标准:①一般单位按教职工人数的10%设立义务消防队,火险性较大和校级消防重点单位以及30人以下的单位按教职工人数的20%设立义务消防队;②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学生宿舍及各类大搂,使用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消防管理责任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并督促承担宿舍、大楼值班勤务的物业公司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
四、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填写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申报表、义务消防队人员一览表,加盖公章,于2008年4月20日前报保卫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科(南校区各单位统一交到南校区后勤办保卫中心)。学校对各单位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统一任命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华南理工大学
二○○八年四月八日
附件:⑴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申报表
⑵义务消防队人员一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