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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假身份证者,禁止登机!

  自200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施行至今,上海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处理旅客使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以及冒用居民身份证乘坐民航飞机的案件116起,罚款金额64600元;同时,根据民航有关规定,对持伪造、变造、冒用他人身份证者不予放行登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对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使用和查验做了详细规定,同时对违法者加大了处罚力度。其中,对于使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和冒用居民身份证的处罚,从原有50至200元罚款提高为200至1000元或者拘留的处罚;对出借本人身份证的,该法也规定了处罚条款。

  警方在此提醒市民:为了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为了您的旅途顺利,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民航有关规定,切勿使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以及冒用居民身份证。由于上述行为一旦受到公安机关查处,不仅经济上受到损失,而且对个人出行带来不便。因此,达到办证年龄的居民和丢失居民身份证的居民要及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办、补办身份证,具体办理手续市民可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咨询和联系。(盛黎华)

2004.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