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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市内移居须知 一、属本市居民户口的人员,除外地驻穗办事处人员、合同制工人、随军家属、农场工人、侨汇购房入户人员以及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限制迁出,以及房屋已拆且属永迁户的,限制迁入外,其余凡有正当理由和住房手续清楚需办理市内移居的,在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户口簿办理迁出手续后,凭以下证明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一)《市内迁移证》; (二)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 (三)迁入地户口簿; (四)属育龄妇女须提供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 二、属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办理市内迁移需具备的证明材料和手续。 (一)需出具的证明材料 1、申请移居的书面报告; 2、迁入地镇政府或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3、属婚迁的,需出具结婚证及夫妻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随迁子女还需出具《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如属超计划生育的,需出具计生部门证明及处罚收据。 (二)市内迁移的手续 申请人须先到迁入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领取并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上述有关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办理审核手续(属证件的,可经派出所验核后,提供复印件)。凡被批准市内移居的,由派出所通知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市内农业户口迁移专用)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后,再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及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市内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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