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南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试行)
日期:2016年11月0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广州华南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统一归口、明确职责、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更好的服务于企业的中心工作,根据《公司法》、《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中办发〔20125号)、《华南理工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是指受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派遣,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的非个人支付费用的出国(境)活动。

第三条 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是指资产经营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

第四条 根据《华南理工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华南理工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华南理工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和归口部门。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有审批权限的因公出国(境)任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职责:

(一) 制定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

(二) 制定资产经营公司年度出访、培训计划;

(三) 审批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员工出国(境)事项。

第七条 资产经营公司办公室职责:

(一) 编订年度公务出访、培训计划;

(二) 审核因公出国(境)事项;

(三) 出国(境)前的外事教育、出国(境)后的考核;

(四) 收缴因公出国(境)人员证照,并上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五) 因公出国(境)的人事档案和文书档案的归档。

第八条 所属企业职责:

(一) 制订本企业年度公务出访、培训计划,并上报资产经营公司办公室;

(二) 初审本企业人员出国(境)事项;

(三) 本企业人员出国(境)前的外事教育、出国(境)后的考核;

(四) 收缴本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证照,并上交资产经营公司办公室。

第三章 管理原则

第九条 实行严格审批制度。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因公出国(境)应严格执行出访审批制度。

第十条 实行财务审核制度。财务部门要遵守因公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加强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经费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相关费用进行核销,严禁超标准核销,严禁报销任何因私出国费用。

第十一条 实行团长负责制。组团应符合学校相关规定。自组团需确定团长,由团长全程负责团组在国(境)外的公务出访或国(境)外培训任务的实施、纪律执行和考核。参加外单位组织的双跨团要服从组团单位团长的指挥和安排,遇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报告,与我国驻外使领馆及我省外事主管部门及时沟通。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资产经营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一) 资产经营公司高管出访,须经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议通过,学校批准。

(二) 资产经营公司其他员工出访,须经分管领导同意,资产经营公司党政领导批准。

(三) 所属企业人员出访,须经所属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决议通过,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政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完成资产经营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后,当事人自行联系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填写相关表格,按照要求办理学校审批及其他外事相关手续。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预算规模;实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建立任务审批和经费审核联动机制。

第十五条 资产经营公司财务部门及所属企业财务部门应严格根据经费预算和标准审核出国(境)费用。经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执行。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出具报账许可证明后,出国(境)人员方可到本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报销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因公护照(港澳台出入证件)、有关信息(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打包”付费。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不得报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第六章 外事纪律

第十七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党和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学校利益和企业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民族尊严、学校声誉和企业声誉的事情。

第十八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访问考察、出席国际会议、商业合作及个人对外交往合作中,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应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 出访时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载体;

(二) 不得擅自参加不明底细机构邀请的活动;

(三) 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四) 不得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出访必须按照方案行事,不得随意改变线路,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境外停留时间。

第二十条 出访期间,要按照中纪委关于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办事,收受礼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团组成员回国时不得携带任何违禁物品入境。

第二十一条 例行节俭,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入经营赌博、色情等非法场所。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访回国(境)后,出访者应在7天内将出访和境外培训完成任务情况以出访报告的形式提交资产经营公司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除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行前要通过内网、公告栏等形式对公务出访任务进行公示3天以上。

出访回国(境)后,应在1个月内在单位内部公示实际执行情况与出访报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组团或人员的资料、手续、公示、考核等材料由资产经营公司办公室存档。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派出前,须购买境外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应覆盖出访时间,保险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保险费可从相关出境费用来源中支出。

第二十七条 出国(境)人员应持与其出国任务相符的因公护照(通行证)出国(境),不得持因私护照或通行证出国(境)执行公务,不得同时持因公和因私两种护照或者通行证出国(境)。

第二十八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在回国后7天内将因公护照(通行证)上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保管,同时提交出访情况小结,办理其他未尽事宜。

领取护照(通行证)后因故未出国(境)者,须作出说明,并在出访结束时间前7天内将因公护照(通行证)上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保管。

第二十九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及经办人员应诚实守信,在办理相关手续中弄虚作假的,将及时查处,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违规违纪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出国(境)申请。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未明确做出规定的,按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671日起施行,由资产经营公司商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解释。

附件 1.资产经营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内部审批表.pdf (275.21 KB) 

2.资产经营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办理程序.pdf (321.17 KB) 

3.华南理工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pdf (126.29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