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南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6年11月0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华南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招标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华南理工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结合资产经营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资产经营公司本部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货物采购、工程建设和服务的招标管理,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企业使用财政资金进行货物采购、工程建设和服务的招标管理,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华南理工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企业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企业正职负责人任组长,由经营班子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企业招标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对不具备招标能力的企业,其招标活动可委托拥有相关资质的公司代理完成。

第三章  招标范围和程序

第六条 货物采购、工程建设和服务等项目符合以下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原则上应进行公开招标:

(一)货物采购: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批量价值或单项价值在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以上的;

(二)工程建设: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预算价在8万元人民币(含8万元)以上的;

(三)服务:包括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物业管理等服务单项合同(或协议)预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以上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教育部、广东省、广州市及华南理工大学对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公开招标范围,但企业使用自有资金的,且校办企业中有企业具有相关资质、可以提供招标项目的,可经企业董事会审批,免予招标采用谈判等方式委托校办企业提供。

免予招标的工程项目仅限于学校可以自行组织招标的设计、监理、施工和网络信息系统等项目,具体范围、标准参照华南理工大学招标中心制定的相关文件。

第八条 合同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招标项目,由企业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的招标项目,由企业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由3个以上专家或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作专业评估论证,由企业董事会审批,并向股东报备。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企业招标工作接受资产经营公司纪委、企业监事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条 自主招标的企业应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招标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企业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

第十二条 参与企业招标活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