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资产经营公司企业利润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6年01月12日

第一条  为加强华南理工大学资产经营公司全资、控股企业利润分配管理,规范利润分配行为,维护学校股东及其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资产经营公司全资、控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经营公司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年度利润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利润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分配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等规定,规范实施利润分配工作,切实落实国有资本收益权。

(二)分配与积累并重原则。兼顾分配与积累的关系,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方式和比例,既保证投资者合理回报,又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积累和发展需要。

第四条  企业应按《公司法》规定的顺序和内容进行利润分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利润分配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报资产经营公司备案。

第五条  企业应依法加强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的管理,未经资产经营公司同意,不得擅自调整未分配利润余额。确因重大会计差错等原因,需要调整未分配利润余额的,应及时报资产经营公司备案。

第六条  企业应以经审计确认的年度合并财务决算报告为依据制订利润分配方案。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应包括企业当年利润分配政策、分配基数确定依据以及分配方式和比例等内容。

报告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应详细说明不分配的理由,经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同意后,可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七条 企业一般应采取派发现金的方式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第八条 企业的利润分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应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订年度利润分配初步方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的10个工作日前,书面征求资产经营公司意见。

(二)资产经营公司在收到企业年度利润分配初步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提出利润分配意见。

(三)企业根据资产经营公司和其他相关股东的意见,制订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企业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报资产经营公司备案。

第九条 企业应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利润分配。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般应在次年的5月底前决定。

第十条  企业应加强对所出资企业利润分配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企业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明确利润分配相关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等事项。

第十一条 企业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做好各级子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批准与实施工作,及时收缴所属子企业应上交的收益,切实落实国有资本收益权。

第十二条 企业在利润分配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程序的,资产经营公司将要求企业予以更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 资产经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企业利润分配管理工作中,应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规定致使国有资本收益权受到损害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