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企业合同管理规定(试行)
日期:2016年01月12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华南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及所属企业合同管理,依法治理企业,维护资产经营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资产经营公司对公司本部的合同负有使之合法和信守的法律责任。

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专职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合同负有确保其合法和信守的法律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非专职的,企业总经理(厂长)对本企业的合同负有确保其合法和信守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三条  企业对外签订合同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在资产经营公司规定的权责范围内进行。凡重大合同须经企业经营班子讨论、董事会审批通过。

重大合同是指:

(一)所有合作、合资、涉外合同;

(二)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合同;

(三)基本建设及重大修缮工程项目合同;

(四)动产交易合同、无形资产有偿转让合同;

(五)土地房屋的出租、置换、处置合同;

(六)大金额的业务合同;

(七)涉及借款、担保内容的合同。

第四条  企业对外签订合同,除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代表企业直接签约外,其余一律实行委托代理。无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或临时委托书者,一律不得代表企业对外签约。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验证对方当事人有效证件,验明主体资格,了解其资信状况,审查对方经办人代理权限,审查对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因订立无效合同而使企业、资产经营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负有相应的行政或经济责任。

第六条  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格式文本的,应使用格式文本签约;没有格式文本的,必须采用合同书形式,不得使用口头协议和非正规书面形式。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七条  所有企业间签订的合同必须由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企业合同专用章或企业公章;当签署合同的另一方为自然人时,除需其亲笔签名外,还需加按其手指模印。严禁任何人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  任何人代表企业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九条  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一般合同按分级管理原则进行处理,即由原办理合同的企业按其规定的权限进行处理;重大合同或处理办法超越本企业权限的必须报资产经营公司,经资产经营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四章  合同的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须制订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本企业的合同管理,并落实专门部门、专人,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存档等负实际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合同须采用编码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对合同实行分类管理。企业形成的所有合同正本,合同履行、变更、解除、纠纷、调处等过程所形成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材料,由本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归档存查,并每年向资产经营公司报送合同存档目录。

以上资料副本在形成时须同时送企业财务部门、相应业务部门等,以作合同履行之用。

第十六条  企业合同属于企业商业秘密,任何人不得随意外泄。

第十七条  企业按照合同的性质、重要性,制订各类合同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制度。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资产经营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