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资产经营公司关于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指导意见
日期:2016年01月12日

第一条          为改善企业运营效率,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各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第二条  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内容包括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监督。

    第三条  财务预算要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战略规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类经济资源和经营行为合理预计、测算并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资产经营公司有关要求,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规范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财务预算工作,成立相关机构,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内部协调,完善编制程序和方法,强化执行监督。

    第六条  企业内部各业务机构和所属子企业为财务预算执行单位。企业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在企业预算管理机构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或者本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严格执行经核准的财务预算方案。   

    第七条  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原则应当坚持以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为导向,正确分析判断市场形势和政策走向,科学预测年度经营目标,合理配置内部资源,实行总量平衡和控制。

    第八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对外投资、收购兼并、固定资产投资以及股票、委托理财等投资业务的风险评估和预算控制;加强非主业投资和无效投资的清理,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预算。

第九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规范制定成本费用开支标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规模,加强投入产出水平的预算控制。

    第十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注重防范财务风险,严格控制担保、抵押和金融负债等规模。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用合并口径编制财务预算报表,合并范围应当包括境内外子企业和所属独立核算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开展所属子企业开展财务预算报告收集、审核、汇总工作,并按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企业除报送合并财务预算报告外,还应当附送企业总部及二级子企业的分户财务预算报告电子文档。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的财务预算数据应当并入二级子企业报送。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以正式文函向资产经营公司报送财务预算报告:

    (一)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与审议决议一并报送资产经营公司;

    (二)尚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与审议决议一并报送资产经营公司;

(三)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抄送资产经营公司。

    第十五条  企业财务预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及时将各业务机构及所属各级企业重点财务预算指标进行层层分解。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将分解下达的年度财务预算指标细化为季度、月度预算,层层落实财务预算执行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执行结果考核制度,将财务预算目标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及奖惩范围。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预算年度终了及时撰写预算工作总结报告,认真总结年度财务预算工作经验和存在的不足,分析财务预算与实际执行结果的差异程度和影响因素,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第二十条  企业应按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财务预算报告的编制要符合资产经营公司的统一要求。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财务预算管理工作中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上报的财务预算报告应与内部财务预算基本一致。

第二十二条  企业编制年度财务预算主要指标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较大的,企业应向资产经营公司作出专项说明,无正当理由的,资产经营公司将给予警示。

第二十三条  该指导意见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解释,从二○一一年七月一日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