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企业日常通讯器材的安装、配备范围和费用管理规定(试行)
日期:2016年01月12日

第一条  根据学校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华南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日常通讯器材包括用公费安装、配备及外单位赠送的有线电话、移动电话,以及自费安装的住宅电话。

第三条  各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可安装办公电话。各类私人通讯器材不得捆绑到企业的办公通讯器材由企业交费。

第四条  各企业办公电话安装费、电话费,由各企业自行解决。

第五条  严格控制移动电话的配置。根据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经营者移动电话配备原则如下:

(一)各企业的正职任期内可公费配备移动电话一部。

(二)企业的副职原则上不得公费配备移动电话,如实际工作需要公费配备的,企业须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请资产经营公司审批后方可配备。

第六条  通讯费用实行定额管理,特殊行业、特殊岗位、个别经营者定额可适当放宽。定额标准为:

现任企业正职领导      600/月。

现任企业副职领导      500/月。

第七条  其他人员由企业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报销标准,但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300/月。

第八条  特殊岗位、特殊情况的人员,根据其工作性质、实际情况,由企业决定其移动电话费报销定额。

第九条  住宅电话的安装、迁移费等,一律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十条 考虑到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有关人员住宅电话补贴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现任企业正职领导    80/月;

      现任企业副职领导    60/月。

(二)企业下设的部、科、室、分厂(车间)正职负责人   50/月;

      企业下设的部、科、室、分厂(车间)副职负责人   30/月。

第十一条  担任多种职务人员的各种话费补贴,只能按最高一种补贴计算。各种话费的补贴,各企业可根据实际经济承受能力进行调整,但不能超出本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资产经营公司全资、控股企业遵照执行,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