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学校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华南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日常通讯器材包括用公费安装、配备及外单位赠送的有线电话、移动电话,以及自费安装的住宅电话。
第三条 各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可安装办公电话。各类私人通讯器材不得捆绑到企业的办公通讯器材由企业交费。
第四条 各企业办公电话安装费、电话费,由各企业自行解决。
第五条 严格控制移动电话的配置。根据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经营者移动电话配备原则如下:
(一)各企业的正职任期内可公费配备移动电话一部。
(二)企业的副职原则上不得公费配备移动电话,如实际工作需要公费配备的,企业须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请资产经营公司审批后方可配备。
第六条 通讯费用实行定额管理,特殊行业、特殊岗位、个别经营者定额可适当放宽。定额标准为:
现任企业正职领导 600元/月。
现任企业副职领导 500元/月。
第七条 其他人员由企业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报销标准,但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300元/月。
第八条 特殊岗位、特殊情况的人员,根据其工作性质、实际情况,由企业决定其移动电话费报销定额。
第九条 住宅电话的安装、迁移费等,一律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十条 考虑到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有关人员住宅电话补贴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现任企业正职领导 80元/月;
现任企业副职领导 60元/月。
(二)企业下设的部、科、室、分厂(车间)正职负责人 50元/月;
企业下设的部、科、室、分厂(车间)副职负责人 30元/月。
第十一条 担任多种职务人员的各种话费补贴,只能按最高一种补贴计算。各种话费的补贴,各企业可根据实际经济承受能力进行调整,但不能超出本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资产经营公司全资、控股企业遵照执行,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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