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营活动请示、报告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日期:2016年01月12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华南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的全部资产安全有效地运行,实现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管理目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重大经营决策是指各企业资产经营管理决策活动以及可能影响资产安全有效运营的决策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包括请示、报告备案两种形式。

第二章    

第四条  凡需由资产经营公司批准或由资产经营公司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的事项均属请示内容。

(一)资产经营方式或经营机制变更:

1)企业主营业务或主导产品的变更;

2)企业对外投资以及对内投资按资产经营公司有关投资管理规定需要报批的事项;

3)企业投资、合作项目终止的事项;

4)企业停产或涉及50%以上职工或者时间长达10天以上的生产性待工。

(二)企业基本建设及重大技术改造、引进:

1)企业重大技术改造、引进及对外技术合作项目;

2)企业基本建设及重大修缮工程项目。

(三)企业资产处置:

1)企业机动车辆的购置及处置;

2)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资产损失处置。

(四)企业对外捐赠、赞助。

(五)无形资产的有偿转让:

1)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2)企业所拥有的专有技术;

3)企业所拥有的商标、专利等。

(六)土地、房产的处置。

(七)企业党政负责人出国出境及到外地出差或其他原因离开本企业10个工作日以上。

(八)应由资产经营公司批准的人事任免事项。

(九)企业工资调整改革方案。

(十)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文件规定需报批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企业就第四条规定的事项请示资产经营公司,均需使用书面形式,各企业接书面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报告备案

第六条  属企业自行决策权限,但资产经营公司又需了解掌握和备案的事项,均属报告备案内容。

(一)企业资产经营方式或经营机制变更:

1)企业局部转产的决定;

2)企业停业整顿;

3)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变更;

4)企业设立、终止分支机构。

(二)企业借款及担保。

() 处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企业资产损失。

(四)重大经济纠纷:

1)企业发生涉外经济纠纷;

2)企业发生经济合同纠纷;

3)企业发生可能危及资产安全的其他各类纠纷。

(五)企业大部分中层干部到外地活动。

(六)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因病、事假或其他原因离开本单位3个工作日以上,事前须向资产经营公司党政负责人进行报告备案。

(七)企业举办规模较大的、重要的集体活动、学术活动、外事活动;企业接待校外副厅(司局)级以上领导或重要政府部门的来访;企业接受各种媒体采访等均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事前报告备案。

(八)企业对外投资、对外合作、大额资金使用、技术开发、技术合作等重大经营活动,在进行可行性分析初期须报告备案。

(九)企业连续三个月出现亏损,须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十)企业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人身伤亡、塌房火灾以及其他突发群体事件或对学校、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在用最快的方式向学校保卫处、学校办公室、公安、消防或医疗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及时书面报告备案。

(十一)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文件规定需报告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上述事项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在实施前的2个工作日内,报资产经营公司领导或相关主管职能部门。特殊情况,可先用口头形式报告备案,然后再以书面形式报告备案。

第四章    

第八条  违反以上规定的,资产经营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华南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资产经营公司全资、控股企业遵照执行,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