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资产经营公司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16年01月12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规范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从业行为,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促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资产经营公司“三重一大”问题,是指在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称“企业”)内,凡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有关问题,均须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第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的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资产经营公司及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经营班子,资产经营党委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四条  “重大决策”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企业发展方向、经营方针,制定、修改章程,中长期发展规划,新产品开发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二)公司及企业投资、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三)公司及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四)公司及企业对外合作模式、方式,合作利益分配原则的制订及变更;

(五)公司及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国(境)外注册公司、对外股权投资、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转让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国有股权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六)企业基本工资制度、薪酬及奖金分配方案,职工的录用、解聘,以及涉及广大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等事项;

(七)需要提交股东会、董事会、资产经营公司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企业组织人事方面重要制度的制订及修改方案;

(二)公司及企业向所投资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公司部门正副职经理、企业正副职经理及重要岗位人员的选拔、聘用、考核、任免;

(四)公司党委所属党支部支委成员的审批;

(五)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和融资、担保项目;

(二)公司及企业重要物资采购,重大、关键性设备引进,重大技术改造、引进及对外技术合作项目;

(三)公司及企业基本建设及重大修缮工程项目;

(四)公司及企业重大工程承包、发包项目;

(五)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企业年度计划的大额度资金使用,较大额度预算外资金使用;

(二)公司及企业借(贷)款及经济担保;

(三)公司及企业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赠、赞助;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八条  “三重一大”决策的权限

(一) “三重一大”决策中,应由公司及企业股东会讨论、决策的包括:

决定发展方向、经营方针、投资计划;修改章程;决议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债权,国有股权变更,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需要提交股东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二)“三重一大”决策中,应由公司及企业董事会讨论、决策的包括:

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的方案,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制定基本管理制度;股东会授权或章程规定的需要提交董事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三)“三重一大”决策中,应由公司及企业经营班子讨论、决策的包括:

决定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拟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具体规章制度;推荐、委派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需要提交经营班子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三重一大”决策的程序

(一)确定议题:决议“三重一大”应在会前确定议题,不能临时动议。需经经理办公会或党委(总支、支部)会集体研究的,应在征集班子成员意见汇总后,由经理或书记确定。

(二)充分论证:重大决策动议必须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客观真实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讨论方案。在议决“三重一大”事项过程中要注意信息的充分披露,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避免因信息不准确而造成决策失误。

(三)集体决策:会议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应畅所欲言,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到会人员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进行表决的事项,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如实记录在案,表决方式可采用举手、无记名票和其他方法。对于有重大意见分歧的事项,如非紧急,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论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四)执行决策:集体决策做出的各项决定、决议,要按照分工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实施情况和结果应向决定事宜的会议汇报。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问题,应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并提请讨论。

第十条  “三重一大”决策的责任追究制度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公司、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未经调研论证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