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成果推广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日期:2003年07月0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科技成果推广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管理,有效地发挥基地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工作中的示范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是指根据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总体规划和布局,结合行业特点,将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集中、配套推广实施,形成规模效益,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引导和推动区域性经济发展,经国家科委批准建立的科技成果推广示范区域,一般在地市及其以下单位实施。

第三条 基地的发展将根据不同地区科技、经济、社会综合发展的需求和地区资源优势,确定推广示范的重点行业和发展方向,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第四条 基地建设要充分利用国家现有的有关政策,各地可以根据本基地发展的需要,制订有关政策,并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探索和培育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的新机制。

第五条 基地的建设既要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又要促进科技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科技成果推广的示范作用。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组建基地须由当地科委或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提出,经当地政府同意后,以政府名义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以下简称“地方科委”)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申报。

第七条 地方科委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向国家科委提出申请报告。

第八条 国家科委根据地方科委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报告,经实地考察和综合平衡,对符合条件的,授予申请单位组建基地的资格。

第九条 组建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当地政府重视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制定了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技术推广规划、措施;

(二)具备吸收科技成果,并进行工程开发、成果产业化的技术基础和实施条件; 

(三)具备技术和经济信息咨询服务等科研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

(四)具有一定的科技和经济实力,有筹措、组织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基地建设和项目实施中有一定的资金匹配;

 (五) 所在地方的工商、税务、金融、物资、人事、能源、财政等有关部门有积极性,具有科技、经济法制保障体系和政策环境。

第十条 申请组建基地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 申请组建基地的报告;

(二)基地组建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基地建设总体规划; 

(四)基地管委会章程; 

 (五)资金筹措渠道说明;

(六)其他有关配套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国家科委同意组建基地后,申请单位要根据本地区和行业的具体情况,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成立由当地政府、地方科委、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组成的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具体负责组建基地的整体决策和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基地经过一定时期的筹建与实施,由基地管委会提出组建验收申请,经地方科委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国家科委。

第十三条 基地经国家科委验收合格后,正式发文批准成立基地,授与“ 国家科技成果推广示范基地”称号,挂统一标牌。验收不合格者,将根据具体情况,责成继续筹建或停止组建基地工作。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监督和协调指导全国基地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科技政策、产业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全国基地的总体发展战略、建设规划;

(二)指导基地的综合配套改革;

(三)组织开闸放水国内外科技经济合作与交流;

(四)审批各基地总体发展规划;

(五)对基地的发展方向、规划、计划和政策法规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六)受理和承办新建基地的申报、审批工作,并定期进行考核;

(七)参与基地的领导和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五条 地方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归口管理和监督本地区和行业的基地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基地的有关政策总体发展战略,把握基地的发展方向,探索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的新机制和配套改革措施,推动基地的综合改革与发展;

(二)根据全国基地总体发展战略、建设规划,结合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行业发展总体规划,报 国家科委审批;

(三)审批基地发展年度计划,报 国家科委备案; 

(四)参与基地的领导和重大事项的决策; 

(五)审查、认定进入基地集中配套推广实施的科技成果和科技企业,并定期对科技企业进行考核; 

(六)办理新建基地的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 当地人人民政府是基地建设的主要组织者,其主要职责是:

(一)把示范基地的建设作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重大战略措施,列入地方国民经济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计划目标的实现;

(二)根据国家有关基地政策和法规,结合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基地迅速、健康发展的地方性扶植政策;

(三)建立有利于基地发展的管理体制,动员和组织有关部门,支持基地建设;

(四)参与基地的管理和决策;

(五)协助基地引进技术、人才和资金,并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十七条 基地管理委员会是基地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对基地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基地的政策和法规;

(二)建立、健全基地管理体制,优化运行机制;

(三)拟定基地发展年度计划,报地方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四)实施基地发展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推动基地的综合配套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产业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风险投资制度; 

(六)对基地法则和有关人事工作进行决策;

(七)组织引进技术和人才。招商引资; 

(八)审批纳入基地管理的企业,并为企业做好服务;

(九)建立完善的统计、信息系统、和基地发展必须的支撑服务体系。 

第十八条 基地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要承担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基地的运行和发展要运用市场机制和计划、政府推动相结合的手段,引入竞争机制,强化宏观调控与监督作用,引导科技成果迅速、有序的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二十条 纳入的所有企业是应用新技术、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校和民办科研机构等技术成果所有单位(或个人)进入基地,逐步发展为科技型企业或企业集团,鼓励科技企业向股份制方向发展。 

第二十二条 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既要避免行业技术垄断及区域性市场封闭等不利因素,又要体现行业特点和地方特色。

第四章 选项原则 

第二十三条 基地组织实施的示范项目除具备资金、人才、设备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实施条件外,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技术含量高、成熟配套改革性强、具有广阔的市场及出口前景;

(二)能充分利用所在地区的资源优势,符合地区或行业发展规划和布局的要求;

(三)能尽快形成产业,效益好; 

(四)对行业技术进步和跨地区推广有示范作用。

第二十四条 不得组织实施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项目。

第五章 考核与表彰 

第二十五条 基地挂牌正式投入运行后,国家科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地方科委,组织专家定期对基地运行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对运转正常、成绩显著的基地,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者责成限期整顿和改进;经整顿和改进无效的,撤销其基地资格,并酌情收回国家有关投资。

第二十六条 考核标准:

1、 基地管理受到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建立强有力的基地管委会; 

2、建立有利于基地健康发展和科技成果推广的组织管理机构与运行机制;

3、通过科技成果的集中实施、配套推广应用,科技进步贡献率在原有基础上每年提高3%;

4、基地项目整体运转正常,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5、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经费在原有基础上逐年增加;

6、吸收科技成果,并进行工程开发、商品化、产业化的技术基础和实施条件基本形成;资金渠道畅通;

7、已实现预期的基地工作规划与目标。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组建基地的启动经费主要由当地政府筹集,地方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科委将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匹配,划拨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户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经费以企业自筹和银行贷款为主,列入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实施项目的贷款按《国家级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管理办法》执行。国家科委在组织科技开发贷款项目中适当向基地倾斜,同时积极协助基地引进外资和国内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