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案涉案款物如何处理

2017.04.27

基本案情

钱某,中共党员,2010年8月起任A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县处级副职)。

2017年1月14日,A市纪委对钱某涉嫌违纪问题立案审查。经查,钱某存在三方面违纪问题:(1)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借公务差旅之机公款旅游。2016年5月,钱某在A市B县调研结束后,在B县财政局安排陪同下,携妻子和女儿到该县某风景区游玩三天,相关住宿、餐饮、交通费共计2.38万元,由B县财政局公款报销。(2)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2013年至2016年,钱某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未报告其以妻妹名义于2012年6月在A市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购买的一套面积为300平方米的商住房。(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1年4月侵吞该局公款400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C房地产公司谋取利益,于2012年6月以其妻妹名义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以150万元的价格从该公司开发的A市某小区购买价值450万元的商住房一套(面积300平方米,经A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017年1月14日市场价为930万元)。

此外,钱某还交代其于2012年春节期间收受某私营企业主李某(现下落不明)以女儿“压岁钱”名义所送礼金3万元、收受B县财政局原副局长吴某(2016年7月在车祸中死亡)以节日看望名义所送一块价值1.7万元的瑞士“雷达”手表,并写出书面说明材料,愿意将上述款物上交组织。

调查期间,已暂扣钱某现金1525.38万元和一块瑞士“雷达”手表。

分析意见

2017年3月28日,A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经研究,并报A市市委常委会会议批准,决定给予钱某开除党籍处分;由A市监察局报请A市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贪污400万元和受贿300万元的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本案中,对钱某违纪行为,应当参照2017年1月8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关于涉案款物的处理规定,依纪依规处理涉案款物。

关于涉案款物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工作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对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对此,《工作规则》中的“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登记上交”“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如何理解,是实践中亟须正确把握的关键问题。

我们认为,《工作规则》中的“没收”和“追缴”相当于《党纪处分条例》中的“收缴”,两者并不矛盾,也就是说《工作规则》与《党纪处分条例》关于涉案款物处理的规定内涵上没有变化。一是关于没收,针对的是被审查人违纪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以及违禁品和供违纪所用的本人财物,上述财物在暂扣、封存后上缴国库。二是关于追缴,针对的是被审查人的违纪所得属于受侵害人的合法财产的情形,上述财物及其孳息在暂扣、封存后返还受侵害人,其中对侵犯国有财产的案件,受害单位已终止且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或者损失已被核销的,上述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上缴国库。三是关于责令退赔,针对的是被审查人已将违纪所得使用、挥霍或者毁坏的情形,在被审查人上交该部分财物后,相应退赔给受侵害人,但受侵害人参与违纪活动或者无法退赔给受侵害人的应上缴国库。四是关于登记上交,针对的是被审查人承认涉案款物系违纪所得,但因证据缺失等原因难以查清的,由本人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并上交款物的特定情形,上述财物在暂扣、封存后上缴国库,其法规依据主要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等。五是关于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针对的是已暂扣、封存的涉案款物经审查查明不属于违纪所得,不能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情况下如何处理的情形,其中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且司法机关依法可能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或者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涉嫌违法被移送行政执法机关,且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可能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对该部分涉案款物应当在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依纪依法处置,若司法机关判处财产刑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应积极配合执行,其他情况下应当及时解除暂扣、封存措施,予以返还并办理签收手续。

具体到本案中,对钱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方式收受C房地产公司的300万元及其孳息320万元,应当予以没收;对钱某非法占有A市财政局公款400万元,应当予以追缴;对钱某借公务差旅之机公款旅游,由B县财政局公款支付的2.38万元,应当责令退赔给B县财政局;对钱某收受某私营企业主李某的3万元、收受B县财政局原副局长吴某的一块瑞士“雷达”手表,应当登记上交。同时,对涉嫌贪污400万元,以及受贿300万元和其孳息320万元((930-450)×300/450),共计1020万元,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其余500万元,鉴于钱某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后,司法机关依法可能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财产刑,应当在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后再依纪依法处置。(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作者:周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