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纪】私人会所,能够随意出入吗?

2016.05.04

【条例原文】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模拟案例】赵某,某市地税局局长,中共党员。在地税局组织的一次座谈会上,赵某认识了当地一名私营企业老板王某。会后,王某以将来请教业务为由,求得赵某私人联系方式。其后,赵某受王某邀请,多次出入王某自己设立的高档私人会所,喝洋酒、抽雪茄。

私人会所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在私人空间和高档消费方面的需求。那么,对党员干部而言,他们能够随意进出私人会所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近年来,有的党员干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吃喝玩乐,享受高档消费和服务,甚至搞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侵害了群众利益,助长了奢靡之风。”江苏省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李桂琴表示,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是“四风”问题的重要表现,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党员干部应自觉抵制这一行为。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驰而不息纠正“四风”,对违规出入私人会所问题进行了大力整治。党中央、中央纪委先后发出《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把整治“会所中的歪风”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反对“四风”的重要内容。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五次、六次全会都强调,要深挖潜入地下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出入私人会所的问题。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吸收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的实践成果,将治理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纳入第八十七条。

关于私人会所的范围,李桂琴表示,《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将其界定为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或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实践中,一些人为了规避监督,将私人住宅改造成向特定对象提供餐饮、娱乐活动的场所,搞所谓的“家宴”,进行利益勾兑和输送,也要认定为私人会所。

“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才给予党纪处分。”李桂琴告诉记者,如果情节较轻,可以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即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批评教育等方式处理。

本案中,赵某作为市地税局局长,接受私营企业主王某的邀请,多次出入王某自己设立的私人会所,享受高档消费,属于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的行为,且情节较重,应该给予纪律处分。

人心向背是最大的政治,脱离群众是最大的危险。党员干部应从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高度,认识加强作风建设的重大意义,以永远在路上的决心和韧劲,坚决抵制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等“四风”问题,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记者 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