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东省、广州市临时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深化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为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现就我校临时工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管理范围

    第一条    人事处、财务处为全校临时工统一管理部门。各单位凡需招用临时工,不论支付临时工工资的经费来源如何和用工时间长短,都必须填写《华南理工大学临时工用工计划审批表》 ,报送人事处,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招用。各单位不得计划外用工,超编单位不得聘请临时工。后勤产业集团、华工大集团公司自行审核下属单位的用工数,汇总后报人事处备案。用工单位要严格编制年度用工计划报学校审批,坚持“先审批,后用工” 的原则。单位聘请的所有临时工都必须报人事处备案。

                            招工原则

    第二条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招用临时工,必须在学校批准的临时工计划数内招用。在用工数中应优先招用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待聘人员,适当照顾教工配偶、子女 、离退休人员,不足部份招用企业下岗职工和外来工。

    第三条    采取回避政策,亲属及家属原则上不安排在职工所在的校内同一单位。

    第四条    招用临时工务必“三证”齐全,择优招用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适合工作岗位的临时工。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不得招用:

1.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无计划生育证明;

2.  年龄未满十六周岁者;

3.  曾在校内或在其它单位因违纪而被辞退者;

4.  技术岗位上无职业技术资格证书者。

                                招工程序  

    第六条    学校批准用工计划后,各单位应根据用工计划和招工原则招聘临时工,到人事处领取招工表格、资料,并填写《劳动合同》、《华南理工大学临时工花名册》、《华南理工大学临时工社会保险投保申报表》,携以下材料到人事处审核:

(一).广州市户口:

1.    《劳动手册》(首次签订另加《失业证》)

2.    计划生育证明

3.    身份证原件

(二) 非广州市户口:

1.外来工户籍所在地劳动部门签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2.计划生育证明;

3.身份证原件。

(三)   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须持有效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七条    经人事处审核后,用工单位凭《华南理工大学临时工花名册》和《华南理工大学临时工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到财务处办理工资手续。

                             劳动合同

    第八条    根椐省、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后,用工单位必须依法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不签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可自行与其签工作协议。劳动合同在招工后30日内签订,如不签订所引起的劳动纠纷,由用工单位承担一切责任,并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1年。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1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包含于合同期限内。

    第十条    劳动合同书学校统一制作的文本,并经用工单位负责人和临时工签名,单位盖章后,由人事处统一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鉴证后,由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用工单位留存一份作为建立临工档案的依据。      

    第十二条  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期满不续签,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未能及时书面通知的,按省、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由责任方负担经济赔偿金。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不续聘或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应规定发给临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临时工因违法、违纪行为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或临工因个人原因不续聘的,用工单位不发其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学校行政经费支付工资的,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用工单位应建立一套奖惩分明的分配制度,不得搞平均主义;单位自筹经费的工资方案由用工 单位自行制定。

    第十五  建立工资调整机制,学校行政经费支付工资的,比照正式职工的调资幅度适当调整工资包干总额;单位自筹经费的,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调资机制。

    第十六条临时工工资支付,不论是学校行政经费还是单位自筹,全部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每月由财务处汇总后委托银行代发。各用工单位根据临工的月考核结果按时做好工资报表给财务处。由财务处代发的工资额不得低于当年广州市最低标准工资,经费自筹的单位其奖金、福利补助费等可由有用工单位自行处理,可由财务处代发。

    第十七条  工资总收入不得低于当年度的广州市最低标准工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工资收入的结构。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和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在合同期内,双方应按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学校行政经费支付工资的,单位缴纳部份由学校支出;单位自筹经费的,单位缴纳部份由用工单位支出。临时工个人负担金额部份由用工单位在临时工月工资中扣缴,单位负担金额部份不得转嫁劳动者身上。

    第十九  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依照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不参加社会保险。企业的下岗职工,与原单位仍保持劳动保险关系,不在我校参加社会保险。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应做好社会保险增、减申报工作。用工单位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之后,符合投保条件的填写《华南理工大学临时工社会保险投保申报表》,并凭人事处开具《社保缴费通知》到财务处缴纳社保基金,由人事处统一向社保机构办理投保手续;中途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期满不续聘的,应于停保当月的前一个月的20日前填写《停保申报表》,及时做好停保申报。单位管理人员逾期不报,作续保处理,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由管理人员承担。

    第二十一条  按省市社保机构的时间要求办理社会保险基金转移、社会保险待遇的申报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依法安排临工休假,如岗位需要未能休假的,可安排轮休,补休后不再支付加班工资;无法安排补休的,用工单位参照学校在职职工的加班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原则上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临时工不享受学校的寒暑假。在单位工作满一年的临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按一年7日计,不得累计。在合同期内临工结婚、生育以及丧假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临时工的医疗费一般采取定额包干给个人使用的方式,每月随工资发放;今后广州市出台医疗保险方案,若临时工纳入社会统筹的,医疗费按医保政策执行。发生工伤,须到指定医院就医,经工伤等级鉴定后,按照省市工伤保险规定执行;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临时工,按实际接触天数,经报批后可与正式 职工享受同等保健费标准。劳动保护用品参照国家劳保规定实物发放。

                              奖励惩罚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须每年对临时工进行考核,根据其工作表现、劳动态度、思想品德、技术水平等进行全面综合素质测评、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四档: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应终止劳动关系。考核良好和优秀者可由用工单位给予奖励,考核优秀者报学校表彰。

    第二十五条  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如出现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违反校规校纪、违反劳动纪律、违反计划生育条例或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的,除解除劳动合同外,按情节轻重依国家法律及治安条例予以惩处、赔偿经济损失。

                              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 临时工享受学习、教育和参加技术培训的权利,有参加校工会活动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定期对临时工进行政治思想、政策法纪、科学文化知识、职业道德、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用工单位应坚待“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临时工的专业培训,应根据工作和专业需要安排,培训经费由所在单位与临时工协商解决,学成后必须为送培单位服务二年以上。服务期间,公费培训后的结业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等有效证件由用工单位保管。如服务期限未满,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扣回培训费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用工单位的实际用工数每月按一定的金额征收用工调配费。学校向省市劳动部门缴纳用工调配费、劳动合同工本费、鉴证费、社保管理等费用从所征收的用工调配费中支出,用工调配费由用工单位负担。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加强对临时工的教育与管理,指定具体人员负责临时工的管理工作,应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管好用好临时工,建立健全临时工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用工单位应妥善保管临工的《就业证》(就业卡)、《劳动手册》、社会保险手册等,临工离开单位时退还给本人。

    第三十条  为保证暂行规定的实施,学校成立稽查组,由人事处、财务处、监察处、保卫处、计生办、房产等部门派员组成,由人事处牵头,对全校各单位的用工情况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用工的,一经发现,立即清退临时工,并按清退人员总数,每人500元从工资中扣罚用工单位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用工单位与临时工发生劳动争议时,参照《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坚持“先协商后仲裁”的原则,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双方都应及时向人事处如实反映情况,由人事处负责组织调解,妥善处理纠纷,化解矛盾。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从二00三年一月一日开始试行并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