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学校决定发放2007年(1—12月)实绩津贴,现将有关发放办法通知如下:
一、 发放范围:
1.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编在岗工作的正式教职工(不含新机制聘用人员);
2.2007年接收的毕业生和正式调进的人员以及已办理退休的人员,按到校实际工作月份发放;
3. 公派出国未归者缓发;
4. 校内待聘、试聘人员不发;
5. 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者不发;
6. 受处分仍在受限期内者不发;
7.
工资返纳单位是否发放实绩津贴,由其单位自行决定。若委托学校发放请于2007年12月14日前将书面申请书和不发放人员名单交人事处工资科。
二、考核与考勤条件:
1.教学科研系列人员2003—2006聘期考核合格以上(包括符合免考条件者,下同);行政管理系列人员最近年度考核70分以上(含70分)者;教辅系列人员最近一次考核合格以上者,均可发放2007年实绩津贴。
2.教学科研系列人员2003—2006聘期考核不合格、行政管理系列人员最近年度考核70分以下、其他系列人员最近考核不合格,但整改通过者,可发放2007年实绩津贴的50%。
3.考勤有以下情况者不发:
(1)当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含15天)者;
(2)当年累计事假1个月以上者;
(3)当年累计病假6个月以上者;
三、发放办法:
1.分2007年12月和2008年1月两次发放,发放方式为打入个人账户。
2.
各单位按以上要求上报本单位“不发”和“缓发”人员名单,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请于2007年12月14日前北校区交人事处工资科,南校区各单位交南校区组织人事办公室。
四、从2008年1月起,实绩津贴纳入个人工资按月发放,年终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后予以扣减。
人 事 处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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