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关于
专业技术人员延期退休的暂行规定
华南工人字[1999]第43号
根据国家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及我校具体情况,到达规定退休年龄的教职工,原则上应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具有副高以上职务(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过审核批准,可以延退。为进一步做好我校从事教学、科研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延退工作,更好的发挥延退人员的专业技术特长,特做如下规定:
一、延退人员必须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教授一般不超过65岁(博士生导师除外)。 二、具备延退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延退时,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提出书面申请报人事处,经过有关部处审核,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三、工作需要主要指以下情况:1、
单位教学人员缺编数超过15%,如任课教师退休后暂无其他人讲授某门课程,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由教务处审核)2、
本人招收的研究生未毕业。(由研究生处审核)3、
本人是正在进行的科研(攻关)课题项目负责人或子课题负责人,退休将对课题产生较大不利影响。(由科研处审核)4、
特殊专业或新学科或重点学科建设需要。 四、每次延退时间不超过一年,若需要继续延期,再另行申请。延退人员要占本单位的编制和职务岗位数。 五、延期退休人员的待遇1、
延退人员保持原有的待遇,工资照发,奖金、补贴均与在编人员同等对待。2、
延退人员在延退期间如遇调资、晋升职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六、本规定自
1999年7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在人事处。